竹山县专利奖奖励办法!竹山专利奖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

2024/1/25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专利奖励办法》和《湖北省专利奖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专利奖励办法》和《湖北省专利奖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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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竹山县专利奖(以下简称“县专利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专利奖,是县人民政府对本县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同)和发明人(设计人)的最高荣誉奖项,包括县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优秀发明人奖。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优秀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县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专利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县专利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专利奖每2年评审一次。其中专利金奖1项,专利银奖2项,优秀发明人3项,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科技和经信、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经开区、农业、林业、环保、水利和湖泊、教育、卫生、交通、建设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县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二)审定县专利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县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县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由技术、经济、法律、投资以及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清单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申报县专利金奖和专利银奖的专利应当是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中国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两年及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双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五)未获得过县专利金奖和县专利银奖;
(六)专利采取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全体专利人均同意申报;
(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九条 申报县优秀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发明人是本县户籍居民或按照人才引进等政策来本县创新创业的人才(其主要专利在本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勤于创新创业,截至申报日已连续在本县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不少于2年;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主要发明成果为已授权的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或国外专利不少于2件;
(五)专利成果通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所做出的职务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关系清楚;
(七)未获得过县优秀发明人奖。
(八)申报竹山优秀发明人奖的须为获得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条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县专利奖评审前,由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按规定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经县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申报。负责受理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组织对申报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名单;
(五)专家评审。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评审结果公示。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拟获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核实,并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综合评价。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结合评审结果公示情况,对专业评审组推荐拟获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定结果;
(八)审议公示。审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九)批准公布。审定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得县专利金奖每项奖金5万元;获得县专利银奖每项奖金2万元;获得县优秀发明人奖每项奖金2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竹山县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要将竹山专利奖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与县专利奖候选专利、候选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竹山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公布。有过错的专利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5年内不得申报竹山专利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以及参与竹山专利奖励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奖励评审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县知识产权局建立竹山专利奖诚信档案,将竹山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县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