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8
为进一步*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照《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亳政秘〔2017〕8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用地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可以独立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10万元/年。
第二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7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地价10万元/亩。
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2017〕43号)规定,*取消省级以下*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金、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第三条 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如果项目建筑容积率大于1.2的,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引导企业“腾笼换鸟”,对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租用企业闲置厂房或盘活已停产、倒闭企业资产的,3年内全额补贴生产性用房及食宿用房的租金。其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要大于三年的租金。
第四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企业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4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规划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不符合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对于租用各类厂房的工业企业,注册后,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租用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年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享受招商引资税收奖励的*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开工和竣工时限。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20个月内竣工;总规划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第七条 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九条 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1-3亿元(不含)的、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自企业正式提出享受税收*惠政策奖励之月起,前3年(按36个月计算,下同)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的*、第4-6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对单独供地且入驻经开区的新建工业企业使用高级技师、技师等技术人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县*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给予工业项目企业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对项目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性厂房按两层计算。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购置的生产性新设备运抵生产车间,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对于租赁厂房的企业,享受设备奖励的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根据享受奖励的百分比等情况,分别约定每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低限额。本条规定与我县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工业大项目
第十五条 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者项目投产后年缴纳各种税收在500万元(要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先发展的产业,现有和未来预期增长明显高于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增速,或总投资5亿元以上,与我县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大工业项目和拟上市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文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利辛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利政〔2012〕20号)、《利辛县招商引资企业税收*惠奖励办法》(利办发〔2012〕31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招商引资税收奖励政策*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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