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2019/4/10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 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2. 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3.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4. 对新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5.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6. 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7. 对新通过备案的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科技重大专项

8.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高不超过300万元。

9. 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三、支持专利创造、保护和应用

10.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高不超过20万元。

1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2.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3.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高不超过10万元。

14.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高不超过20万元。

15.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6.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17. 对帮助我市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5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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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企业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19.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科技成果*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高不超过20万元。

20.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该企业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21.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共建或收购技术转移中心、研发中心、离岸孵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22. 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企业对新型研发机构首次投入不高于50%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绩效管理,依据绩效情况,每年给予每个企业奖励资金*高不超过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发明专利纳入我市统计的,按我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额度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自获得该科技成果*权之日起一年内, 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高不超过20万元。在省内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等次的,给予*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23.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24. 对上一年度新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5. 对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6.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投入5%的补助,补助资金*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7.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28.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险、专利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29.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30.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每年帮助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1.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

32. 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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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33.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34. 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35.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十、支持荣誉称号奖

36.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7.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8.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9.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40. 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本政策第二条款“支持科技重大专项”所需资金采取“借转补”方式兑现,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余条款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兑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兑现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计算,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化发明创造结构,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15〕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市人民*设立,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每年年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向市委、市*报告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当年使用情况。
第二章 专利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居民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三)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 专利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对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含授权后1—5年的专利年费);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
第三章 专利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 对一个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和10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一个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且授权率达到7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 “亳州市专利资助”办事项目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专利资助材料,及时申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亳州市专利奖励”办事项目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专利奖励证明材料,及时申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审批。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据。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停止资助和奖励,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市科技局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对象资格及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依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资助对象名单和奖励对象名单,按规定标准提出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拨付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亳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公〔2007〕205号)同时废止。

 


 亳州市人民*关于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加快新兴工业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提质增量、*化升级,现就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1.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 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 支持企业进入规模。对上年度新增规上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4.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5. 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长1个百分点,市财政奖励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留成总额;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6. 支持企业参展促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高不超过10万元。
7.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市财政给予新设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留成总额)。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市财政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助,补助总额*高不超过50万元。
8. 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对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产生的利息,市财政分档给予贴息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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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9. 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不含机器设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机器设备)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10.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中,对现代中药、白酒产业、农副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10%;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的中小微企业,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完工且经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年内,鼓励县区*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依法落实税收*惠。
11. 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加大对军民融合型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对军民融合型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20%。
12. 支持企业高端制造。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13. 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购买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品质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生产事故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0%的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绿色制造
22. 对新认定(获得)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3. 企业节能节水改造项目投资完成,经有资质的中介检测检验机构核算确认,对企业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0元/吨的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节水2000吨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元/吨的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24.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建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内*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20%,单个项目*高补助15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5.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高补助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6.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高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7.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附则
28. 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的项目,鼓励县区按照市奖励金额一定比例再予以奖励。
29.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任期内有效。
30.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一)支持新建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内*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20%,单个项目*高补助15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中药新建项目进行补助,其中:1.中成药、配方颗粒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项目*高支持3000万元;2.提取物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高支持1000万元;3.饮片、中药保健品、中药功能性食品及医疗器械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高支持500万元。

     (二)支持技改项目。

     对设备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补助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并购。 

     1.支持市外知名企业并购。对年销售收入2—10亿元的企业并购本土工业企业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2%的额度给予奖励,*高奖励200万元;对上市公司或年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企业并购本土工业企业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给予奖励,*高奖励500万元;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的,同时享受市*2017年印发的《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惠政策》。

     2.支持本土企业并购。支持本地*势企业并购市内工业企业,对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2%的额度给予奖励,*高奖励200万元。其中对特困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3.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对本市企业并购境外和省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分别按照实际并购额的10%和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高补助1000万元。

     (四)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对3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奖励,其中:2亿(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的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的奖励资金。 

     二、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五)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高补助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

     三、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六)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高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四、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在省支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进行等额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九)支持创新创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五、附则

     (十)不在基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和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绿色低碳、信息经济等5个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制造类项目可享受上述政策。

     (十一)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十二)具体申报条件和材料、审核程序、管理监督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执行。

     (十三)本政策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工程和专项类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它类市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鼓励县区按照市奖补金额的一定比例再予以奖补。

     (十四)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亳州市创新政策申报条件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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