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8
为进一步*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徽省人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代仓储物流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连锁配送中心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二、专业市场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总计容面积的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三、商业综合体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总计容面积的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四、金融机构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在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五、星级酒店
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通过星级评定后,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六、电子商务等产业园区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七、总部企业
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亳州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建成并验收后当年缴纳税收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办公用房,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租金总额*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后2年按照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5年内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八、会展经济
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全部自持、不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九、社会办医
项目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中《社会办医财政补助方案》执行,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十、社会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照《亳州市中心城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方案》(亳政办秘〔2018〕101号)执行,税收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社会办养老机构
项目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70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十二、其他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数据、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新兴现代服务业,并按照《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亳政秘〔2019〕4号)兑现奖补。
(二)资金拨付。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资金分3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财政奖励资金总额的30%给项目投资方;在拨付30%财政奖励资金的同时,将60%的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至共管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工程费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财政奖励资金给项目投资方。具体拨付比例、方式等按照《亳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办法》(亳政秘﹝2018﹞102号)执行。
(三)规费减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按照20%的标准予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企业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按照8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惠政策。上述规定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市人民*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中《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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