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5/30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5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25日印发

铜陵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省*办公厅《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35号)和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创业孵化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其他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市场化导向和鼓励做强做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本市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评定和绩效考核后补助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具体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机构类别、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服务业绩等。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应携下列材料到市科技局办理备案手续:
    1.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 (或执业许可) 证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材料;
    4.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
    5.科技服务机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在受理并审核备案后退回)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如有更名、注册地更换、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撤销、并购、重组、转业等)等情况,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变更(动)备案申请表(附件2)、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市科技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申请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一次评审。对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和公示无异议的机构,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并备案,下达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自下发通知之日起计算。机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告。

考  核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经营场所固定的营业面积,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的结构,管理制度,服务信誉(1年内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经营状况与服务业绩(服务企业数或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铜陵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后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科技服务典型案例佐证材料;
    3.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4.列表简述上年度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5.科技服务业绩证明材料。上年度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资助、宣传报道等);
    7.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各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第三方结合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排序,并出具考评报告。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定意见,确定拟资助对象与经费额度,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
    第十五条 鼓励市、县(区)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择*扶持本区域工作基础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良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机构,将列入铜陵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绩效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铜陵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