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27
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市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铜陵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中认真执行。
附件:铜陵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铜陵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陵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重点围绕省级铜基新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市级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在铜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有色冶炼加工、精细化工、生物制药、节能环保、农业、民生等领域,开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系统性的创新,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
第三条 重大专项采取聚焦特定目标、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专项指南发布、评审立项、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县、区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重大专项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二)定期主持召开重大专项协调会议,及时总结重大专项执行情况,反映并解决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大专项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八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重大专项预定的目标;
(二)落实配套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专项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重大专项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2.具有相关领域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3.能够*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5倍;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统计部门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市科技局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会议评审,淘汰部分项目后,再开展答辩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四章 补助和拨付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经批准立项30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并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自筹研发经费不低于60%,并要作出书面chengnuo并负责按期落实。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市补助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可分年度拨款,并预留20%额度的补助款,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五章 督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要在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进行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确定1名组长,1名副组长(财务专家可直接确定为副组长)。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通过验收以办理验收证书形式通过,不通过验收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补助资金等意见,同时记入诚信记录(因不可抗力而未通过验收的除外),三年不得再申请各级科技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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