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1
为促进东湖高新区外资企业投资发展,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武新规[2022]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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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武汉分公司地址:东湖新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1.结合《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东湖高新区“22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两大支柱产业、数字经济与新消费两大新兴业态、引领未来的原创性产业等领域项目落户。
2.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本办法中的“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国际社会组织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
除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和“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外,本办法仅适用于: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定)均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2)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其股东若为武汉市外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投资部分可被纳入湖北省外资统计的,可享受落户发展奖励,本办法其他奖励不得享受)。
(3)世界500强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3.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不含住宅的全自持商业项目除外)、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和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原则上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定与支持政策参照东湖高新区现行科技金融等有效政策执行。
4.本办法中涉及的所有除自然人之外的支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中提及的“企业”、“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企业”等)均需满足本条件上述的所有内容。
本次申报针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
(一)落户发展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三)场地补贴
(四)贷款贴息
(五)人才奖励
(六)总部落户奖励
(七)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
(八)鼓励研发
(九)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十)中介机构奖励
1、政策全文见附件1
2、所需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
3、企业下载本通知附件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22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完成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4、本政策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外币与人民币汇率换算的,均以2022年12月30日汇率为准,汇率表见附件4。
5、本次政策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外资到资金额认定,具备FDI入账登记表凭证的,以入账登记表上的到资金额为准;无法提供FDI入账登记表凭证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省市商务部门入统金额为准;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高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投资部分被纳入省市商务部门统计金额为准。
6、本政策关于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中“年累计实际投入金额”口径为2022年度固定资产不含税实际付款金额,同时满足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等资料齐全。审计结果与统计中心统计数据二者取其低。
7、本政策关于提供贷款贴息中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的“同期”指利息所属期。
8、本政策细则中“境外企业”包含境内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9、按2019年版外资政策正在享受场地补贴但支持期间超过原政策有效期的,则超过有效期的支持部分不再依据2019年版外资政策执行,按2022年新外资政策执行。需满足2022年累计“新增外资”达到50万美元或者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税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准入条件。
10、按申报奖励类型相应提供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报送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7号楼5楼5017室),同时提供扫描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不同申报事项可用隔页,不同事项的同一材料不用重复提供。
11、申报内容须客观真实,企业申报资料提交后,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申报落户奖励的新增注册资本在高新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补助或奖励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因材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无关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贴(奖励)金额而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12、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17:00前。
近期,省市商务部门更新外资认定口径,自2023年1月1日起,只有商务部口径外商直接投资(FDI)可纳入省市外资统计。2023年度外资专项政策申报将以新纳统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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