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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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2022年、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按照"加大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支持”的有关要求,统筹用于支持2016—2020年在武汉市辖区内建成投运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本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汉市辖区内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运并保持正常运营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公交场站公交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
申报补贴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成投运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接入电网时间为准);
2.前期未领取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已领取补贴资金并在原址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或迁移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含补贴时间范围内在原址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建项目),迁移类、扩建类项目以最终迁移(扩建)时间计建成投运时间;
3.申报单位在武汉市辖区建设运营的全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于2023年6月15日前接入原“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测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或国网智慧车联网平台,并按要求实时上传动态数据。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桩330元/千瓦、交流桩130元/千瓦、换电站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站补贴上限40万元)。
市发改委对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各区报送的公用直流、交流充电桩功率数和换电站建设情况进行资金分配,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各区,各区按相关流程予以发放。
以充换电基础设施权属单位为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向充换电基础设施所在区发改局进行申报,提交《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第三批)项目申报书》。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区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各区于6月6日前完成项目申报,6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补贴资金发放按规定流程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财政补贴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取消单位申报资格(退还该单位取得的全部补贴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合规,杜绝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各区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年度复核。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正常运营至2025年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运营、未完成接入并按规定向市级监管平台(国网智慧车联网平台)实时上传动态数据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全额退还该站点(桩)财政补贴资金。
(四)市发改委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检查。
(五)本方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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