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奖补篇2!2023年黄山市资金引导、借转补、科技创新、三重一创政策奖励补助指南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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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3号)、《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4号)等若干政策,大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扶持范围
(一)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
(二)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三)科技创新型、文化创意型的中小微企业。
(四)已(拟)上市挂牌的企业。
针对上述扶持范围,市政府将修订完善促进企业上市、招商引资、新型工业化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等具体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支持“三重一创”、技工大市等政策办法。
二、资金扶持方式
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和“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的思路,统筹运用各类政策工具,创新资金扶持方式,重点是:
(一)市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二)市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股权投资,支持重点企业发展。
(三)市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四)市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五)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六)市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资金。引导银行扩大信贷投放总量,鼓励企业利用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渠道创新,扩大融资规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七)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投资服务覆盖面,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八)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激发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性,增加我市企业合格投资主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九)建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支持金融系统开发金融产品解决我市部分文化企业资金困难。
(十)规范使用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清理并整合财政资金,改进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借转补”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拓展资金扶持范围,发挥资金扶持效应。由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产业政策,设立产业扶持资金。
围绕上述扶持方式,修改完善产业发展基金、财政资金借转补、天使投资基金、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资金、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等具体管理办法和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技工大市建设以及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等指导意见。
三、资金运行监管
(一)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绩效评价;各产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据本意见拟定具体的产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
(二)风险管控。对促进产业发展投入的政府性资金,建立风险管控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可持续运转。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积极效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Ⅱ、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转补”是指“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
资金投入方式。各区县、市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以“借转补”方式投入的资金管理。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四条“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定具体目标。在当年确定的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内,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并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2.择优申报项目。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具体时间根据各产业???策实施细则规定,原则在第一季度申报),各区县、市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3.市级竞争性分配。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4.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与项目单位签署合同(或委托区县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署合同),办理有关“借转补”手续,按合同约定内容拨付项目资金。
5.到期检查验收。各产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如期完成,验收合格的,按“借转补”合同足额兑现项目补助资金;对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五条原则上6月底前,各产业政策“借转补”项目全部完成评审、公示、审批与资金拨付程序。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六条各产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区县、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和黄山现代服务产业园产业主???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借转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七条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审查,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Ⅲ、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黄山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第四条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3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按财政收入级次由同级财政给予资助。
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科技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按照隶属关系由政府委托出资300-1000万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市给予10-2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开展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50-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根据省评价结果,按财政收入级次由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省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等,依据绩效给予10-20万元奖励。
对区(县)政府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组建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取得明显绩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款产生风险的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由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优先补偿;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进行同额补助,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第五条科技管理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双创活动组织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奖金、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授权专利资助费用按100%予以奖补;除上文已明确外的其他类奖补,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级单位按50%给予奖补。本意见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申报。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Ⅳ、黄山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以下简称“三重一创”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争取形成5个左右百亿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一批支撑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培育一批产业新动能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基本建成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主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支撑、精致农业为基础的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二、建设范围
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绿色软包装、绿色食品、汽车电子、新材料、文化旅游等产业。
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智能制造、电力电子、节能环保、基础电子元器件、非遗传承、大健康、电子商务等工程。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新能源汽车、通信设备、电子功能材料、生物医药、生物农业、数字创意等专项。
三、支持政策
每年支持2-3个的市级重大新兴基地、5个左右重大新兴工程和5个左右重大新兴专项建设。当年“三重一创”建设支持领域及项目和事项,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申报,按竞争性原则评审认定。列入当年“三重一创”建设支持领域的项目及事项,按以下政策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及事项,市财政不予重复支持):
(一)落实省“三重一创”支持政策
1.对成功申报省“三重一创”的,市政府按照省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加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力度
2.对并符合黄山市“1+N”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事项,按原支持标准上浮20%予以支持。由各专项资金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兑付。
(三)支持“三重一创”项目建设
3.支持重点项目开工建设。
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当年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实际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制造类主导产业项目,市、区县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5.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
对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奖励10万元。
6.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对成功实施市内企业并购,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并购项目,按并购标的额给予5%的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双创示范基地,国???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
(五)优化服务“三重一创”建设
8.市及区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项目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2%。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
9.项目建设用地按需申报,优先支持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争取安排解决。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项目和工程、专项资金、建设基金、产业债券等。
10.建立驻企联系服务制度,安排一名县处级干部驻企联系服务,负责为项目企业办理项目报批、政策落实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将黄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调整为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三重一创”建设。
落实《黄山市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黄政〔2016〕43号)文件精神,在5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市财政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的原则,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