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黟县奖补政策汇编:黟县服务业、工业、农业、旅游体育产业奖励补贴政策指南

2022/11/22

2023-2023年黄山黟县奖补政策汇编整理,整理给大家汇总了: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等四大奖补政策,那么如果黄山黟县的朋友们想要申报政策中的奖励补贴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代办,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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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1)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黟县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服务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黟县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黟县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
2.黟县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4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2万元。
第四条黟县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8万元奖励。(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黟县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黟县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参与体验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黟县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3.黟县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入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黟县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或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5.黟县新开发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相关平台,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黟县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黟县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黟县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黟县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对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黟县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七条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各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800元奖励。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给予每人1500元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包括县内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对达到《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由县发改委组织申报。
第九条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达标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县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新增加入服务业网报系统的企业、在建服务业重点项目、第六条)。
第十条本办法是在2020年度《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基础上修订,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双招双引”工作,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机构。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黟县支持工业招商
1.黟县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下同)工业投资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黟县符合开发区机械电子、绿色食品主导产业发展定位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黟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10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第一引荐人(非公职人员),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奖励。
4.黟县对新引进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黟县支持技改升级
1.黟县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含信息管理系统)且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黟县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黟县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黟县支持“腾笼换鸟”
1.黟县对收购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按在收购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60%奖补。
2.黟县对并购与重组低效企业的,自投产运营后三年内,按企业的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给予60%奖补。
3.黟县对租赁方式引进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50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年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可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给予3年补助。
第五条黟县支持扶优培强
1.黟县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2万元。
2.黟县实行企业倍增奖,对市级队、县级队企业,当年产值、地方贡献较上年实现1倍增长,奖励40万元;当年产值、地方贡献较上年实现2倍增长,奖励80万元。
3.黟县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给予年销售收入500万-2000万元之间,增长20%以上且符合开发区发展定位的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按当年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企业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给予50%的贴息;通过县国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可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黟县对本县工业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企业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展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超过1万元补助(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5.黟县支持企业多种形式解决用工问题和科技创新,具体支持办法依据《黟县支持工业企业招工留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六条黟县支持素质提升
1.黟县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和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2.黟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2.5万元。对组织申报以上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3.黟县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5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1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奖励0.6万元。
4.黟县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县有关《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奖补。对外贸促进、知识产权奖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5.黟县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第七条县财政每年度从专项资金中单列工业企业培训、市场开拓补助和工业招商专项经费20万元,并在总额内据实拨付。
第八条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单个企业或项目在县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且享受优惠奖励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原则。
第九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审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办秘〔2018〕55号)同时废止。

Ⅲ、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推动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发展目标及存在的短板,在《黟县“五黑”农业特色产业扶持政策》(2020年修订版)基础上,进行了政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黟县扶持范围
(一)扶持的产业:“五黑”产业、茶叶、粮油、蔬菜、中草药、竹笋等特色产业。
(二)扶持的主体: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社会组织。
二、黟县资金安排
1.安排“五黑”农业特色产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计划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同类财政资金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产业基地
(一)黟县黟县茶叶基地
支持茶园全域绿色防控。对符合绿色防控要求的,补贴黄板费用的35%。按照绿色防控面积,安排每亩5元的工作经费。
(二)黟县黑粮基地
实行计划种植。黑米种植规模达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黑玉米种植规模达50亩以上的,分两部分补助:一是种植面积补助,种植密度达3000穴/亩,每亩补助300元。二是种植标准绩效补助,通过龙头企业订单生产或销售,按实现商品的有效穗,每穗补助0.10元。
(三)黟县香榧基地
支持香榧规模种植,当年香榧基地造林连片面积10亩以上,在享受现有常规造林补助政策的同时,对采用5年生以上香榧嫁接大苗或营养钵嫁接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采用2-4年生嫁接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600元/亩补助;采用2-3年实生苗造林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300元/亩补助;采用香榧实生苗造林并完成嫁接(每株成活接穗3枝以上)的给予200元/亩补贴。巩固已建香榧基地,对2014年以来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上的连片基地,且抚育质量符合林业部门验收标准(保存率85%以上)的给予150元/亩的抚育补助。
(四)黟县黑鸡黑猪养殖基地
黟县对当年饲养黄山黑鸡0.5万羽、1万羽、1.5万羽、2万羽以上的养殖主体,给予对应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黟县对当年饲养黟县黑猪(含皖南花猪)300头、500头、1000头、1500头、2000头以上,有相应的粪污处置设施,一年内没有环保等投诉事件发生(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的养猪主体,给予对应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五)黟县蔬菜基地
黟县重点扶持生产供应本县市场蔬菜基地。对设施栽培蔬菜30亩以上,做到满园生产、复种2茬以上,所产蔬菜80%供应本县市场的,每亩补助600元。
(六)黟县中草药基地
黟县当年新发展中草药(指青梅、黄精二类)种植,面积连片达10亩以上,密度达到标准以上(青梅40株/亩,黄精3000穴/亩),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分别补助:青梅200元/亩,黄精500元/亩。林下种植或套种以上品种(不超过2种)中药材的,按标准种植密度折算成补助面积。黄精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
四、黟县产业精深加工
(一)黟县支持“五黑”产品开发
黟县支持“五黑”产品研发,“五黑”农产品最少经过两次加工开发出的产品,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当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3万元;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的,给予产品开发一次性补助5万元,并给予销售总额1%的叠加补助,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黟县支持加工线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1.黟县支持五黑冷链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和统一运营服务。对新建的容量达2000立方米以上的保鲜冷链设施的,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土地投入不计入投资总额)。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在五黑冷链中心采购保鲜冷藏服务的主体,给予当年冷藏费用30%补助。
2.黟县对当年新建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或设备,按购置金额的30%补助,每类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黟县对当年新购置黑鸡黑猪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含贮存、运输等)、养殖自动化设施设备、污染整治设施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含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按购置发票的30%予以补助,每家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4.黟县对当年新购置的鲜食玉米收割机、带精量施肥装置的自走履带式旋耕机、带侧深施肥水稻插秧机和直播机、自走履带式秸秆打捆机等四类农业机械;独立购买并与其他动力机械配套使用的秸秆打捆机、秸秆粉碎机、侧深施肥机、农业无人植保飞机、育秧硬盘等机械和配套设备,且流转土地200亩以上的粮油经营主体,按购机发票的20%予以补助。
五、黟县品牌创建
(一)黟县支持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黟县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4万元。
2.黟县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二)黟县支持创建品牌
1.黟县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认证、获批国家农业遗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黟县对当年获得农业产业内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传承人(或非遗传承基地、中华老字号)、省级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或非遗传承基地、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3.黟县黑鸡黑猪等特种养殖种质资源当年获部、省级保种场或省级保护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4.黟县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级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基地或养殖场(区)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皖南花猪或黟县黑猪省级《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并建立完整的种群系谱和保种档案,给予8万元补助。
(三)黟县支持三品一标认证
1.当年获得有机(含转换)认证和绿色认证的(有资质认证机构),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县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茶叶、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农残检测及监管,费用据实核报。
(四)黟县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对使用“黟品五黑”农产品5G追溯平台并正常使用的主体,补助0.5—1万元,由农业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五)黟县支持“五黑”品质检测
1.鼓励主体开展“五黑”产品营养品质及富硒富锌含量检测,凭(有官方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每个大类品种补助不超过4万元。
2.鼓励龙头企业实施富硒富锌品牌战略,组织实施富硒富锌五黑产品研究、开发、营销,由龙头企业制定方案会商有关部门认可后报县政府审核再组织实施。
(六)黟县支持黟县五黑区域公共品牌打造
1.黟县开展“黟品五黑”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申请、标准制定、品牌宣传、营销推广、5G质量追溯平台建设等工作,相关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核报。
2.黟县举办中国黑色食品产业发展黟县峰会(或博览会)、“五黑”宴创新大赛等系列重大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据实核报。
3.黟县推广黟品五黑公共品牌使用。经审核批准使用黟品五黑公共品牌商标,品牌产品年销售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当年品牌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把控生产质量要求,造成品牌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两年内停止各类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4.黟县鼓励发展黟品五黑订单农业。对经审核准予使用黟品五黑商标的主体,其与县内经营主体在种、养、加前签订订单,订单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对应给予2%、3%、4%的补助。要求订单有效实现销售,在同一产品类别种、养、加各环节不能重复签订订单。
5.黟县支持黟品五黑天猫旗舰店运营。安排天猫入驻直接费用控制在20万元以内(限额内实报实销)。
六、黟县营销推广
(一)黟县设立专卖店及专柜
黟县鼓励“五黑”等经营主体在本县以外地区设专卖店、专柜销售“五黑”产品及县内优质农产品。开设黑鸡黑猪等禽畜产品专卖店、专柜和五黑餐饮体验店的,黄山黑鸡年销售额分别达到1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补助。皖南花猪或黟县黑猪销售额达到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当年制作黑鸡黑猪产品展示、标牌制作、广告投放等,按总投入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开设其他产品专卖店、专柜的,年销售额分别达到1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开办费用〔商超(进场费)、租金,标牌制作、广告投放等〕,销售专卖店补助不超过3万元,专柜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黟县发展电子商务
黟县对组织“五黑”等产品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微商城等电商网络平台进行品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在微商城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补。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黟县参加展示、展销活动
鼓励“五黑”经营主体参加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五黑”产品展示、展销系列推介活动,按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在限额内报销交通运输费(城市间及市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详见报账细则),每次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四)黟县开展“五黑”产品进景区、进民宿(酒店)、上餐桌活动
1.黟县支持在各大景区开设“黟品五黑直营店”(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按年销售额予以补助,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补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2.黟县鼓励民宿及酒店经营主体开设黟品五黑产品专柜、展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开展各具特色的“五黑”产品宣传推介营销。对设立黟品五黑专柜的,每个补助0.4万元,常年设立展区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不超过8万元。
3.黟县鼓励五黑宴菜品、半成品生产及研发。对当年新投资的菜品、半成品加工生产线,按购置发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开发的五黑宴菜品及半成品,通过对外配送实现销售的,按销售额度的10%给予补助。
4.黟县鼓励五黑食材进餐桌入民宿(酒店)试点。首批确定10家左右的餐饮民宿经营主体作为试点(优先安排限上餐饮单位及限下抽样调查餐饮单位),制作电子宣传屏,开发五黑宴,统一对外形象宣传。每个试点经营主体给予标牌制作、宣传营销费用补助0.5万元。以试点经营主体为主,重点推进黑猪、黑鸡、黑玉米、黑米制品、黑茶等五类为重点的五黑宴开发。本年度在本县范围采购黑猪肉的,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助。采购黑鸡的,按采购金额的15%补助,采购黑玉米、黑米制品及黑茶的,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餐饮协会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报批后实施。
(五)黟县开发营销以“五黑”为主题的休闲农业精品线路
鼓励旅游公司、旅行社(具有相关资质)、“五黑”经营主体等开发黟县五黑休闲农业体验精品线路(不少于4个“五黑”体验参观点,由农业部门提出线路名单)。对年组织县外人员旅游体验“五黑”精品线路达2000人次以上的组织主体给予补助2万元。超过5000人次的,按每人次5元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黟县技术支撑与科技创新
(一)黟县品种选优
1.黟县开展黑米及黑玉米试验各一处,每处给予3万元补助。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试验方案制定、指导及审核,由具有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力量和经验的经营主体申报并实施。
2.黟县支持选育推广黟县本地优质香榧品种,建设优质育苗基地,对当年新建本地优质香榧嫁接苗2亩以上、亩产达到1500株以上的育苗基地,经林业、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每亩补助5000元;村集体参与建设的,每亩补助6000元。
3.黟县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选育黟县本地优良茶树品种(黟县群体种中单株选育),建设黟县本地优良品种母本园和育苗基地。对当年新建母本园和育苗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以上良种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4.黟县黄山黑鸡保种场按照和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签订的保种协议要求,建立完整的年度保种档案,对选育后并正常生产的笼养母鸡按20元/羽,公鸡按50元/羽进行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对年饲养10头以上,用于生产黟县黑猪的种母猪给予200元/头补助(含国家良种补贴),种公猪给予2000元/头补贴。
(二)黟县有机肥替代化肥
鼓励规模生产基地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当年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优质商品有机肥(有机质含量45%以上,其中蔬菜、茶叶、中药材、粮油要求植物源无污染)用于本基地生产,按不高于购货发票的15%补助(购货须通过黟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三)黟县科技创新与推广
1.黟县制定标准补助。对制定产品生产标准当年获得国家颁布(国标)给予10万元补助,获省级颁布(地标)给予5万元补助。
2.黟县科研补助。对经营主体与科研单位合作,当年获省科技进步奖、农业部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7万元、6万元、5万元补助。
3.黟县产学研活动补助。对省农科院五黑团队及县政府聘请的“五黑”特聘专家在我县开展学术研讨会、调研考察指导等,给予组织主体相关费用补助,相关要求按照《黟县党政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五黑团队每年专项经费全额拨款。对招才引智,县政府与科研院校开展校地合作的,实行一事一议。
八、黟县金融保险
1.黟县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财政奖补:“五黑”产品规模经营主体按自缴保费的80%给予补助,其他产业规模经营主体(其中茶叶产业是连片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自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村集体牵头参与产业发展的按自缴保费全额给予补助。
2.黟县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五黑”产业发展,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且用于发展“五黑”产业的经营主体,按照当年实际投入“五黑”产业的银行贷款,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九、附则
1.各实施主体须于当年6月中旬前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农业保险由县级农业保险部门统一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表格附后)。涉及标准条款认定的,由县农水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验收确定。
2.本办法涉及需实施主体制定工作方案或活动方案的,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3.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内容属于物资、设备采购补助的,须通过黟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完成,因紧急事件急需采购物资设备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自行采购。实施地区必须在县内各产业规划区内。
4.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补助资金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后发放。实施主体对经营活动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套取、骗取、冒领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回扶持资金,予以问责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各新型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规范的种植、养殖管理台帐及档案(企业要求财务规范),登录直报系统。必须确保使用集中配送农药或生物农药、有机或配方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并建立投入品购置、使用台帐,形成档案作为验收备查依据。
6.对违规使用财政项目扶持资金、违规使用投入品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补助。
7.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Ⅳ、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二条每年设立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文化产业、旅游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进行资金补助。
第三章扶持奖励对象、标准
第三条黟县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黟县支持培育入统纳限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2.黟县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20%—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二)黟县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黟县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黟县鼓励品牌创建。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黟县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黟县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黟县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黟县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黟县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黟县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7.黟县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8.黟县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9.黟县重点支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对创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因创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定额补助。
(四)黟县鼓励民宿提质增效
1.黟县被国家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黟县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0.2万元。
(五)黟县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黟县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需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财政部门报备),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黟县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3.黟县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1万元。
第四条黟县鼓励支持发展新业态
(一)黟县支持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体育新业态项目。县内规模以上文旅企业新建的、县内暂无的新业态项目,建成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黟县支持举办展会赛事活动。在我县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展会赛事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审核通过),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并在我县住宿的,对主办方按每人每晚20元补助。
(三)黟县鼓励民宿业主做强做大。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民宿业主在“五黑”产业、重大活动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或表彰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黟县鼓励在黟县古城举办文化旅游相关的市集活动。在我县古城每举办一次市集活动(活动前须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备并审核通过),展位达到50—100个、100—200个、200个以上,且外地参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全年累计举办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动的,另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五条黟县鼓励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务
(一)黟县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5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非A级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0.3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家A级旅游厕所和1家非A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1万元奖励。
(二)黟县支持研学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学基地(营地),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建设时须报备),在建成后按企业实际投入(扣除政府性补助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黟县支持乡(镇)、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积极谋划辖区内标识标牌、摄影点、徒步道、风景道、旅游停车场、环境提升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无其他资金来源或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年初申报计划并经县政府研究后,按下达计划事后给予补助。
(四)黟县支持景区进行旅游信息化设备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范围包括WIFI覆盖、视频监控、智能通关、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五)黟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图博馆事业建设
1.黟县对当年新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黟县原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实体书店,新投资扩展阅读服务场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黟县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兴办并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办馆要求的博物馆、展示馆等,年免费对外开放达到200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周末开放),且全年接待访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黟县鼓励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黟县导游人才奖励
1.黟县对当年获得国家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继续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
2.黟县本县从业导游和景区讲解员等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黟县服务技能人才奖励。本县从业人员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第三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2万元。
(三)黟县非遗传承人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四)黟县文化人才奖励
1.黟县对当年代表黟县参加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文艺展演或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2.黟县对当年自主创作内容为宣传黟县的图书、画册或个人作品集在国家级、省级出版部门出版的本县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由本县企业、个人(指户籍在黟县或在黟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当年创作的正面宣传黟县的微视频、微电影,画面经后期制作并具有宣传黟县的字幕或配音,在新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播放,点击量达到10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黟县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一)黟县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民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创新做法或贡献较大且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认可或正式下发文件进行推广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黟县从专项资金中另行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工作,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须为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九条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享受过省市县内其他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可优先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或不按要求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报方对上年度符合奖补项目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企业需先报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方申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账时须提供财政认可的票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黟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