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的通知

2022/10/26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关于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体系统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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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产品范围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以种植体、修复基台、配件包各1件组成种植体产品系统,并根据种植体材质,分为四级纯钛种植体产品系统和钛合金种植体产品系统共两个产

品系统类别,各部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种植体(含覆盖螺丝,下同)是

指植入到人体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的

医用耗材,其材质为四级纯钛或钛合金,不含临时种植体、穿颧

种植体和一段式种植体。

(二)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修复基台为单牙种植修复基台,材质为纯钛或钛合金,其中螺丝固定的修复基台应包含中央螺丝。

适用于多牙种植的复合基台暂不纳入。

(三)配件包应包含愈合基台、转移杆、种植体替代体各1

件,材质包含纯钛、钛合金、高分子材料等。

二、医疗机构范围及任务要求

全省所有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填报工作,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

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

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

三、填报方式

(一)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有关数据。医疗机构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报量平台,无法使用原有账号或无账号的医疗机构请联系市(州)医保部门,由市(州)

医保部门于2022年10月24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标采购

处。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平台内操作手

册。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平台内操作手册填报要求,如实、准确填报2021年单牙种植体的实际总采购量、首年拟采购需求量,2019年以来历史采购价格、2021年最低有效采购价格,以及种植牙医师数量、种植牙椅数量、联系方式、医疗机构所在地址等信息。企业未选择供应的地区,该地区的医疗机构不填报该企业

产品系统的需求量。

(三)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认真填报本单位所需的产品系统首年需求量,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带量采购依据。填报的拟采购需求总量少于本医疗机构2021年单牙种植体的实际总采购量的90%(以单牙

种植体个数计)时,应在平台内说明具体原因。

(四)医疗机构应特别关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有关协议采购量分配的规定,充分考

虑对不同品牌的临床需要,认真填报所需口腔种植体系统品牌。

(五)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医疗机构在平台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医疗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民营医疗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院长双签字确认的授权承

诺书。医疗机构填报后,提交各市(州)医保部门审核。

(六)为确保报量数据填报准确,不重复、无遗漏,保障后

续供应配送,原则上连锁口腔医疗机构需求量按各分支机构填

报,总部做好统筹管理。各分支医疗机构应在报量平台内录入总部名称及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总部配合各市(州)医保部门对分支机构报量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不重复报量,也不漏

报。

(七)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配件包,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申报价格采购,配件包不纳入“带量”范围。医疗机构使用配套工具产

生的消毒费,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时间安排

(一)医疗机构填报时间:2022年10月21日12时—2022

年10月30日17时。

(二)市(州)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2年10月30日12

时-11月1日17时。

五、填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精准带量。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体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采购需求量。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需求

量等“带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

(二)细致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市(州)医保部门要对辖

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数据无误后,于审核截止

时间前通过报量平台提交,并同步上传加盖市(州)医保部门公章的采购需求汇总表。审核过程中,要对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以及2021年单牙种植体的实际总采购量进行比较,如发现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过少或过多,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实纠正或说明原因,必要时要进行核实;对于报量明显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匹配的,要进行调整;发现相关方在报量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宣布相关操作无效,将违规行为报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要通过信用评价等措施进行约束;对种植体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90%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实行差异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存在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报量平台内需求量与纸质盖章扫描件需求量不符等情况,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对数据后重新上传与报量平台内信息相符的承诺书,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营医疗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院长

双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重新上传至报量平台。

(三)遵守时间,确保高质高效。超过填报规定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勘误,公立医疗机构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民营医疗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和院长)签字报送市(州)医保部门,并经市(州)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签字审核后报送省医疗

保障局。

(四)主动协调,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各市(州)医保部门应主动做好总部在本地的国内大型连锁口腔医疗机构的动员工作,协调其积极报量;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辖区内所有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含地址),并从10月22日起动态更新,突出注明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进一步引导尚未加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跟进。如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中带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