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8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认真做好辖区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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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是指轻工、食品、纺织、医药、家电及消费电子等行业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参照《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皖经信消费函〔2017〕81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要求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示范企业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企业云”平台,通过数据报送入口在“2022年‘三品’示范企业”填报。企业端网上申报平台开放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10月17日,市、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17时。
2.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上传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相关附件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致电省经信厅信息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551-62871705。
3.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申报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请于10月19日前将企业申报书(附件1)、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县区推荐文件正式盖章扫描件电子版(无需提供纸质件)报送至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科邮箱。
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皖经信消费函〔2017〕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有关精神,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轻工、食品、纺织、医药、家电及消费电子等行业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安徽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省经信委工业调度云平台上正常报送数据的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
(二)具有持续的“三品”创新能力,企业在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包装制作、营销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有稳定的研发机构和较强的研发投入。
(三)企业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在该行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
(四)制定完备的自主品牌发展规划。重视品质管理、品牌培育、营销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近3年投入较大。
(五)企业重视生产线技术改造及两化融合建设。生产线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投资力度较大。近3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企业简介、申报产品优势和特点等);
2. 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申报书;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获奖证书、品牌商标等);
5.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向其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对属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组织评审
(一)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二)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认定及授牌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条 示范企业名单将在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每年遴选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产品,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全面提升“皖商、皖企、皖品”新形象。
第十一条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的规定,对示范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或缩减其所在市、直管县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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