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2/2

为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铜数综〔2022〕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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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铜陵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3)并报送市数据资源局。

3.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市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于2月28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数字经济发展科。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要求填报。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铜陵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5.各县(区)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市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市大数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和奖补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