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8/23

安徽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规范管理,激励创新,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升科技 创新能力,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据科研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第二条  卫生健康科研工作坚持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X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科 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对标沪苏浙,聚焦临床实 践重难点问题,推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科学研究开展,提升科技创 新能力,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第三条  本项目面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和支持临床创新 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营造浓厚科研氛围,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积极参与,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和青年人 才,壮大行业科研力量,补齐短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竞 争力,尽快缩短与沪苏浙卫生健康系统科研能力的差距,力争在新 技术、新方法上取得突破。

第四条  本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按照学科分为临床(口腔)、中 医、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其他类。按照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

第五条  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予以支持,项 目单位按1:1 给予配套。自筹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徽省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重点支 持医疗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应用、培 育和开发性项目,促进专科建设与科研管理联动发展。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申报指南,每年受理申报1 次。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 月,评审工作时间为3 月 。

第八条  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的 科学研究,须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 规定。

第九条  申报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与外省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申报;

(二)第一申报人须为在职在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原则上申报重点项目 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一般项目(含自筹) 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三)第一申报人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具体 实施者;

(四)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且 支持项目实施;

(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明确项目配套和自筹经 费来源;

(六)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遵守医学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第十条  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第一申报人已获得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支持但未结题的;

(二)申报者3 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三)已获资助项目相同或相近内容重复申报的;

(四)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未满三年的。

第十一条  申报的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框架主要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研究内容、创新点和预期目标;

(四)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以及可行性;

(五)年度计划内容和预期成果;

(六)研究基础和条件保障;

(七)经费预算情况,配套及自筹经费应注明经费来源;

(八)所在单位或专家推荐意见。

(九)除上述内容外,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报人只 能申报科研项目1 项。连续两年申报未获资助的项目申报人暂停 申报1 年 。

第十三条  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推荐申报;省直 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直接申报。市卫生健康委、省 直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拟推荐遴选项目公示后报省卫生健康委。不 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 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厅专家库中抽取,评审采取网 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项目评审坚持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 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项目库,申报项目全部纳入科研项目库, 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经过专家评审,从项目库中筛选重点项目、一般 项目和自筹项目,经省卫健委审定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 目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各项目单位 及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与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目 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协议变更或终止报告,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办理协议变更或 终止手续;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 年 ;

(三)延期申请最迟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6 个月提出,经项目单位及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直单位 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延期申请;

(四)因主观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 协议,省卫生健康委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责令整改,并 视情况直至终止或撤消该科研项目;

(五)项目单位必须提交项目上年度计划任务及绩效执行情况 报告,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该科学合理,财政支持经费管理须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 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 经费支出,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 申报时,以申报书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 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 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2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重点项目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一般 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结题验 收;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一般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 验收;自筹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均应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一)完成协议或计划书任务不到80%;

(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协议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协议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未办理延期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诚信档案。项目单位历年结题验收情况将 与下一轮项目申报限项数量相挂钩,项目验收中出现以下情况的, 进行相应处理:

(一)未按时结题验收且未办理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资 格,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

(二)项目单位每年度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数量,将从下一年度 项目申报限项数量中扣除;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经查实的,取消项 目实施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 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评估验收纪律的单位、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半 年之内,可提出再次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验收不合格。 不合格项目的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 任务或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项目单位可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成果 登记,并标注“安徽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英文标注为 Health Re- search Program of Anhui),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 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任务书有特别约定的,归项 目单位所有。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 让、作价入股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取得、论文发表等方面表现优 异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采取后续项目优先立项等方式 予以奖励。

第四章  预算拨付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每年从项目库中选 取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情况,研究安排下一年度卫生健康科研项

目资金。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考核情况按年 拨付。

第二十七条  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 委每年组织检查,省财政厅定期组织抽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 开展现场过程检查或评价,项目单位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及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材料。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 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可结合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 康委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3 年之内不得

申报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 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6 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拒不 参加验收的。

(四)无故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 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省卫生健康委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财 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 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 正常实施;

(三)项目单位出现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 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接 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