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铜陵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6/22

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铜陵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铜陵市发展改革委安全仓储和科技科(铜官大道1308号物价大楼5楼)。
二、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
上述方式,均请注明来文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98 5510 8672(专注企业服务10年: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可行性研究报告、3A认证)
铜陵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铜陵市境内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确认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承诺制”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当场做出书面行政确认决定的方式。按以下工作流程执行:
(一)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企业对照《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开展自查,检查是否符合申请企业资质,若符合要求,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符合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书》。
(三)受理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当场对申请企业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的,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章  延续和变更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有效期为5年。取得资格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以下变化事项,须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申请办理资格相关事项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号发生变化。
(三)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包含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罐容罐号)、有效期等内容。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资格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取得资格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粮油储存事故;
(三)企业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入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终止其承储资格:
(一)存在市级储备粮存储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二)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在正常储存期限内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要求;
(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五)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承储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数量短少等储粮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充新;
(三)挤占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套取市级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四)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承储;
(八)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九)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依据铜陵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