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郴州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条件时间和申报程序要求、奖补措施

20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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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郴州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郴州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登陆郴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通知要求网上提交相应附件证明资料。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和材料初审。经推荐单位同意,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郴州市科技局。

  三、郴州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申报说明

  (一)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统一通过科技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研发中心,一律不受理。

  (二)纸件材料包括:

  1.《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见附件)。未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无效;

  2.可行性报告。格式参考《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见附件),正式提交版需在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下载上传;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质、人员、经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佐证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见附件),科研诚信承诺书正式版需在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下载上传;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统一胶装成册,请勿用塑料制品装订。

  四、郴州市各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申报时间要求

  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3日—8月3日;推荐单位系统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10日;网上受理及接收纸质件时间为8月17日前。请将申报资料、推荐函报送至市科技局(郴州市北湖区惠泽路38号市财政局大楼326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申报单位主要研究开发技术领域、人才队伍、研究成果转化、创新水平情况以及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组建研发中心的必要性分析

  简述中心的作用,优势与风险,以及研究技术领域的国内外进展情况。

  三、依托单位保障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科研能力、财务状况、管理以及科研基础条件。

  四、组建任务与目标

  组织中心后在组织管理、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对外交流、社会经济目标。

  五、组建实施方案

  研发中心的总体设计和结构布局以及工作进展计划。

  六、投资结算与资金筹措

  主要是筹资渠道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技术研发中心在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发中心是拥有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技术研发中心旨在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通过科技成果的实施与转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四)通过课题、项目和培训的组织实施,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组建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申请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郴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二)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科研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有不低于10人的科研开发队伍,对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人员的,给予重点支持;

  (四)其研究开发、转化的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等,承担了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用基础研究和临床医疗技术研究方向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能保证科研开发经费的落实,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年产值的1%。

  第五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科技局定期受理技术研发中心组建申请。申请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组建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组建为市技术研发中心。

  第三章管理与扶持

  第七条根据《郴州市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郴政办函(2017)209号),对技术研发中心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对组建的技术研发中心,根据《郴州市助力全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支持政策》(郴政办发〔2022〕11号)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技术研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郴科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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