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申请的意义!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程序及时间、条件

2024/6/13

如何申请非遗?根据广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件,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程序及时间、条件、意义等内容解读,广安区、前锋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各地需要咨询非遗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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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广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广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经广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和传承实践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需要,定期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或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5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区域居住或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被推荐或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领域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在评审或公示期间,有传承人、保护单位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民可自行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推荐或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以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开区的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向前锋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向广安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保护单位是市级机关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十四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过以下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小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提出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的人选纳入评审委员会审议。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当经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根据需要,可安排实地调查和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涉及异议的传承人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遗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年度评估和考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解决,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积极有序地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集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传承人群研究研习培训、教学研究、宣传推广等活动;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义务。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县(市、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传承、传播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年度传习计划和目标任务,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市、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传承人历年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做出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并从下一年度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传承人资格自然终止。县(市、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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