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专利资助(专利金银奖、高价值专利)申请材料流步骤及奖补标准管理办法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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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和创新创业,引导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优化和规范德阳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国知发运字〔2022〕15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培育方案(试行)》(川知促发〔2019〕36号)和中共德阳市委《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决定》(德委发〔2021〕12号)、《德阳市“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德府发〔202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利维权费、获得国省专利奖和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建设等予以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安排坚持重点资助、共享共担、据实据效和重视专利转化运用原则。

  第四条专利资助对象应满足的条件:专利证书或授权公告文本载明权利人地址为德阳辖区的单位或个人。

  一个专利权有多个权利人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该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权利人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无特别声明的,权利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权利人、地址、日期等信息为准。

  第五条专利资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联合报批、拨付资金。

  第六条专利资助资金按上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进行安排,区(市、县)级资助资金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进行支付,市级资助资金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支付。

  第二章资助范围、标准及申报

  第七条资助项目包括:

  (一)专利维权费用资助。

  (二)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单位及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资助。

  (三)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建设资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裁决),并且判决书(或行政裁决书)对原告(或请求人)的诉求予以支持且判决书(或行政裁决书)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1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三)对建设周期(2年)内完成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建设目标的企事业单位,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

  第九条专利维权费用资助由专利权人提交纸质材料方式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上年度的资助申请,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申请资助应提交材料:

  (一)维权资助应提交《专利资助申请表》、支付代理费的有效凭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裁决书;专利奖资助无需提交任何资料。

  (二)专利奖资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以省政府的正式文件为准,实行免申即享,不需提交任何资料。

  第十一条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建设申报条件和程序、建设目标、实施管理及建设目标考核等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

  第三章审核和支付

  第十二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在维权费用资助前,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专利维权费用资助项目和专利奖资助项目,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联合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办法中第七条第(一)至(三)项的资助,由受资助者纳税所在地县级财政按本办法规定先行支付,市政府依据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实际支付的年度资助总额,分别按15%的比例对扩权县予以奖补,按50%的比例对非扩权县(不含德阳经开区)予以奖补,按25%的比例对德阳经开区予以奖补。罗江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参照扩权县执行,体制调整后相应调整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市政府的奖补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应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专利资助资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资助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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