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2024年咸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申报条件要求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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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3143号)及《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咸办字〔2019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市级文化产业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创新方式、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相关部门分工细化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绩效再评价。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实施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自评等,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省、市级相关经济发展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纳入陕西省文化产业十百千工程的领军型、骨干型、高成长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给予奖励等。

(三)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建设;支持新获批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现有园区、基地整合升级,产业向集群发展,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提升功能、优化环境、完善机制、升级服务;支持发展相关文旅产业链和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文化与旅游、文物、体育、科技、工业等融合发展项目;支持文化创意、数字文旅、数字出版、媒体融合、原创影视剧、电子竞技、动漫游戏、网络视听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

(五)文化智造产业。支持文化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融合化发展项目,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的项目,以及文化创意产品原创研发项目、高端工艺品和智能文化产品的制造产业项目。

(六)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支持文化产业服务类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打造文化金融产品。

(七)推动文化产业活动。支持开展或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展全市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企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专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确定支持重点和申报范围,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我市境内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市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市内非经营性文化单位和相关机构。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二)市级部门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提出拟支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按时报送自评报告的;

(三)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单位;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个月内下达。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1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市财政局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制度执行;属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有关制度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支出内容。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途径逐级向市委宣传部审批、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宣传、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每年2月份形成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根据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依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81231日止,《咸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财教文〔2018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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