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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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实施细则【2021年11 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项重点工作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激励创新创业,释放经济新活力,助力西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或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或有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的单位不予支持。
第三条 支持方式。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采用奖励补助、“拨改投”、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方向。围绕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撑硬科技等重点产业发展,实施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管理、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优质化服务等计划项目。
第二章 支持项目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当年荣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权利人,分别给予每项 10 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荣获陕西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给予每项 5 万元、3 万元和 2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对首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促进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
(一)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能力。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计划,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运营成效显著、成长性高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当年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强企、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当年新增的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内,同时获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二)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服务机构评优活动,强化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品牌化服务意识。当年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试点示范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激励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一)支持高校院所、科创企业深化知识产权创新改革,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等技术转移供需双方,经备案、审核通过的,按照专利许可、转让及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给予专利转让方每件 1000 元补助(本地转移转化的每件再增加 2000 元补助),同一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按照非关联专利技术交易额(许可费)的 10%给予专利受让方补助,同一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构建以知识产权信息、金融、交易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对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专利技术转移登记备案、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按照每新发布一件专利给予 200 元工作补助,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交易运营。对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的专利自营性交易活动,经审核合格的,对年度交易额超过 3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年度交易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成立两年内),当年自营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品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担保费、保证保险费等融资成本,给予 50%的补助,且补助比例不超过单笔贷款额的 3%、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最多连续享受 2 年资助。对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按照贷款额 0.5‰标准
给予工作补助,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对主动维权且取得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国内诉讼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涉外诉讼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二)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得胜诉的,按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 30%给予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优质服务。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活动。深化区域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专利技术转移对接会、高价值专利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知识产权论坛等专项活动的,按照实际费用的 50%给予经费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高等学校新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编制教材),并纳入学校课时(学分)管理的,给予开办院校一次性 2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拓展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申请代理、运营规划、人才培训、法律事务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水平。对派驻到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派驻到孵化器且委托企业达到 20 家以上的缔约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年度考评合格的,按照服务每家企业 2000 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积极参与集中托管业务,组织有力、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一次性 3 万元的补助,且累计补助不超过 2 次。对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接知识产权公益服务,按照组织派驻企业(或集中托管服务企业)每家300 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下发工作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等事项,所有项目申报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所需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奖补申请人。国防专利不参与奖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申报项目、骗(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收社会监督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评估、督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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