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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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金奖补政策文件:铜川市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时代铜川高质量
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一)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首次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凡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鼓励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铜川实施转化,根据产业化规模,给予补助支持。
二、加速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五)培育和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 台。在铜川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或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 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技术创新试验企业等创新平台, 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开放科学仪器设备,以创新券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检等科技服务活动。
(七)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或国家级农业 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市场主体技术研发创新
(八)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企业信誉良好、研发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占主营业务收入按投入实际额度排名前10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九)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扶持新材料、大数据产业、智能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制造业、中医药、航空航天、现代 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战略影响的重大科技专项进行攻关及产业化开发,积极组织实施铜川重大科技专项,对列入市级, 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十)加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按国家、陕西省给予1:1配套奖励。允许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按不高于各级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科技成果奖励资金80%以上用于激励
(十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对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获得省级以上 当奖补资金支持。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推进军民科技成果资源开放尖军民技术相互转化。
四、强化政产学研协同创新
(十二)推动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我市企业与上述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合同,按I 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项目奖励按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分别一次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三)推广使用创新券。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省、市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1 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用,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技术入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市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专家以技术入股我市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十五)对由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带项目、 办企业,经认定,按照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50万至100万元支持。对由省级重点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到铜川创办企业,经认定,按照经营50万元支持。
(十六)鼓励归国留学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和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科技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对于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万元支持。
(十七)我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入选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才库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十八)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农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十九)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凡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者技术发明竞赛奖项的,市级给予奖励。
(二十)凡是科技人员在引进、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示范推广、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授予铜川市优秀科技科技人才奖励。
铜川市星创天地申报认定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陕西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2.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等。
3.具有产业示范基地。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4.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创业服务团队或科技特派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5.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不少于3个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其创业项目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且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建立有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6. 具有良好的政策保障。地方政府有对星创天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措施,并制定有完善的财税、金融、工商、知识产权和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鼓励星创天地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8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2家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可适当放宽。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8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8.孵化器拥有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12个月以上,并按市科技局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医药、农业、军民融合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8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2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铜川市关于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陕西省众创空间设置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
(一)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 12 个月,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50 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和共享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3.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 50%或数量达到 8 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 25%。
4.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 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有 2 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6.至少有 3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二)申请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批省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 24 个月以上或获批国家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 12 个月以上,具备 1-2 个明确的孵化方向和产业领域,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拥有不低于 50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200个创业工位或 20 间(含)以上独立办公室。创业工位和共享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 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30 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不少于 15 家。
4.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 50%以上,且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毕业企业总数的 20%以上。
5.具备投资能力或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每年提供服务合作机构不少于 3 家、获得投融资创业团队或企业不低于 5 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之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6.孵化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专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20 场次。每年组织孵化服务公益类活动不少于 5 次,受益载体不少于 30 家或 200 人以上。
(三)申请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省属企业为依托,有明确发展方向,具备省级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能够聚焦依托企业产业链相关领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2.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入驻企业(团队)与依托企业属同一产业领域的达到 75%以上,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拥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且年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5.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 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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