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奖励30万!2024年咸阳市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奖补政策、企业补贴标准及申报条件要求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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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质量奖奖励政策

咸阳市:市政府对获得咸阳市质量奖的每个组织或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咸阳市质量奖提名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颁发证书。

政策依据:《咸阳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秦都区: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向提名奖企业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政策依据:《秦都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咸阳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咸阳市质量奖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促使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业绩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或单位,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阳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咸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奖。市质量奖包括:咸阳市质量奖咸阳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主要从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支柱产业、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产业中培育。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创新能力显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或单位。

第三条  市质量奖的评定,以单位自愿申请为基础,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四条  市质量奖每两年一届。原则上每届获得咸阳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不超过3家,咸阳市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咸阳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是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市质量奖获奖组织或单位名单。

咸阳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是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咸阳市质量奖评价标准》、《咸阳市质量奖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编制市质量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四)组织制(修)订评审员任职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和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五)负责受理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并对评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报告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及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或单位名单;

(七)完成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市质量奖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咸阳市质量奖评价标准》、掌握《咸阳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的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质委办适时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颁发证书,并纳入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创新等工作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具有推广价值;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1年以上,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发生,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

(六)获得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重大用户(顾客)投诉事件;

(四)近三年在国家、省、市部门监督抽查中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纳入我市诚信黑名单的企业;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咸阳市质量奖评价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评审标准是市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法人或组织自我评价、申请市质量奖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为保证市质量奖评价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分别制订市质量奖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市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或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质委办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咸阳市质量奖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质量奖评审细则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每个条款都需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市质量奖评审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进行修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市质量奖的评定程序:

(一)公告。开展评审年度由市质委办在市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本年度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或单位,如实填写《咸阳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咸阳市质量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委办。

(三)资格审查。市质委办对申报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

(四)资料评审。市质委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单位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单位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单位,由市质委办向推荐组织和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市质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咸阳市质量奖评审细则》对组织或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市质委办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排列预选组织或单位名单,书面征求市质量强市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后,研究提出市质量奖获奖组织或单位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会议听取市质委办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或单位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市质委办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组织或单位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或单位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咸阳市质量奖的每个组织或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咸阳市质量奖提名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颁发证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质量改进、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宣传培训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九条 市质量奖的评定不收任何费用。评审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质委办所在部门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年度。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或单位应珍惜荣誉,保持先进。根据现场评审的意见,制订质量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和进度,保证改进的有效性。结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从实际出发,不断深化内部改革,研究和实践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保守申报组织或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或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组织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建议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质量奖荣誉的,市质委办可提请市政府撤消其市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过程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市质委办应加强对受评组织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指导组织或单位不断持续改进,受评组织或单位应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并由市质委办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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