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17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要求及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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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对象和条件

1.新申报对象。凡符合《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相关机构,可自愿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2. 重新申报对象。“2018-2023年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已超过认定期限,可自愿按照程序重新申报,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二、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推荐及认定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工作成效及相关图片、视频等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具体,数据翔实。

2.推荐。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设区市科协、科技局,省级企事业单位科协及其它有关单位负责受理申报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在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至陕西省科普宣传教育中心。市(区)推荐由市(区)科协牵头负责。

3.认定。省科协、省科技厅根据申报及推荐情况对申请资料评审并实地抽检后认定命名,授牌。

 

三、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有关要求

1.拟申报单位要主动联系市(区)科协、科技局等相关推荐单位,按相关要求推进本单位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深入挖掘本单位科普资源,积极组织策划各种科普活动,拓展科普功能。

2.各市(区)科协、科技局等相关推荐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做好此次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推荐工作。

3.省科协、省科技厅将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督导管理,适时组织实地抽查,提升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发展质量,并大力宣传科普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科普教育基地,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  

第四条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市科协、科技局及其它有关单位受理本地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第十条 认定。由省科协、省科技厅认定命名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全省各级科协、科技局都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科技之春、 全国科普日等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 5 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

第十三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省科协、科技厅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协、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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