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6
关于2024年亳州市各行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部分政策扶持项目申报条件汇编整理,如果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所提及的奖补政策扶持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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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皖北“两个加快”决策部署,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亳州市促进科技创新效能提升奖励补贴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补贴政策
亳州市支持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研发经费投入不超过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和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补贴政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亳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运营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机构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重大专项协同攻关奖励补贴政策
围绕现代中医药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等重大技术需求,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或整体搬迁到亳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技支出或研发活动,由单位自行立项使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二、亳州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补贴政策
(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年度入规、次年产值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次年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八)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品牌品质提升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亳州市促进农业数字化、绿色化、品牌化转型奖励补贴政策
(十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基地示范创建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农业品牌培育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新认定的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四、亳州市促进商贸业提质扩容奖励补贴政策
(十四)支持企业增收增效奖励补贴政策
对年度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限上行业平均增幅以上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予以奖励。
1.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占比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且零售额占比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零售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零售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入库奖励补贴政策
对月度入库企业,当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法人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个体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以上或年净增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稳定进出口增长、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AEO高级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奖励补贴政策
对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且展位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最多2个(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最高70%的补贴,人员国际机票费(经济舱,每家企业2人以内)最高6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省商务厅展会支持不重复享受。
(十八)促进外商投资奖励补贴政策
围绕现代中医药、白酒及保健酒、高端绿色食品、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轻纺服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评价认定后,对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商贸品牌化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批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亳州市促进服务业发展壮大奖励补贴政策
(二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集聚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奖补外,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供应链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集配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批5A级、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快递一级分拨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六、亳州市促进标准强市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二十三)支持主导标准研制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两位的起草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新制定省级标准排名第一位的、第二位的、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4.对新制定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培优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典型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及创新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5.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级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亳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PCT专利进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名单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二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0.4万元的奖励。
2.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3.对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贴政策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七)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省级同类政策奖补资金,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县、园区和试点县、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地理标志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二十八)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实施后,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二十九)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总额控制原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兑现流程。同一企业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具体条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政策执行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亳州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亳州市惠企政策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一)亳州市省级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6)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7)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二)亳州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2、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备注: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三)亳州市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亳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3.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2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适应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包括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5.建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6.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以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业,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规划,并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成果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为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提供综合性科技服务。
(五)亳州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为完善的配套政策;
2、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
3、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4、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5、园区必须建有法人实体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六)亳州市省级星创天地申报条件
1、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服务等完善的管理文件。
2、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科技特派员、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3、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4、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能力。立足各地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有不少于50亩的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一定规模的加工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5、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
6、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其中创业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七)亳州市省级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①、安徽省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②、安徽省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八)亳州市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①、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②、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九)亳州市省级专利奖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或个人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驻的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一般由第一专利权人作为申报单位。
(2)申报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无权属纠纷,没有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3)申报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和设计水平较高,已经在安徽省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申报的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省专利奖、省外观设计奖。
(5)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专利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项目不超过1项、外观设计类专利项目不超过1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十)亳州市省级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服务业等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中有升,近三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出口商品未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至少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6.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或在国际市场有一定份额,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十一)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有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中国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住户企业;
2、员工数量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人民币、总资产不超过2亿人民币;
3、企业给予产品和服务不属国家规定严禁、限制和取代类;
4、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及当时内未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比较严重自然环境违反规定、科学研究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册。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十三)亳州市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1、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50%。
2、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3、近3年,在本行业及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5、有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十四)亳州市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皖注册的法人单位且诚信审查无异议,申报依托的实验室或创新平台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
(2)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独立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米,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5)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6)联合实验室以企业牵头,一般以一家企业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建为主,不排斥其他合作方;须在附件材料中提供共建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并明确平台建设、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等。
(十五)亳州市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3)具有本省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4)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5)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6)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7)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皖北地区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十六)亳州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2)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3)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4)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十七)亳州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不重复累计)。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15项以上。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省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不重复累计)。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十八)亳州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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