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安市各区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政策文件解读,科小申报奖励条件要求

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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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各区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文件:《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2022年发】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强化科技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牵引,以培育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的科技型企业为导向,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打造和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助力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4年底,实现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中的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即: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0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5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超过30家;力争新增3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上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育小”。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导向作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列入区县、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大中型企业孵化外溢、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完善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全周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孵化效果每家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各区县、开发区高效组合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创新创业要素,建设创新创业街区,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标杆。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产业链和产业生态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立项建设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纳入“秦创原”立体联动孵化器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前资助支持;获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开展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和协同创新等工作,对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30%给予补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鼓励“登高”。进一步完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开展“企业创新服务”等活动,成立工作专班和专家服务团队,开展面向基层和企业的政策业务培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调研和“把脉问诊”辅导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动“升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升规”计划,聚焦重点产业链,将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作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对象入库培育,加强帮扶、指导、服务。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快培育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支持满足“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家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10%给予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引导“晋位”。对认定备案的西安市瞪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开放市场、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建立协同创新产业生态,提升产业链协同性,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地融入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积极培育打造一批专注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工艺)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企业。对认定为单项冠军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项目,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认定备案的西安市瞪羚企业和纳统的规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的“拨改投”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形成产业带动作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培育“上市”。打造“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组建创新服务平台工作体系队伍,以项目形式对参与机构给予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支持;建立完善技术交易评价体系,大力推进技术交易信用贷,对采用技术交易信用贷的企业,给予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贴息;探索开展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按照技术交易企业首次综合融资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合作担保机构,由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的50%给予风险分担。按照《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遴选一批发展现状好、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进行培育。(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协同创新。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和共建实验室等方式共享创新资源。围绕西安市重点产业链,支持“链主”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行业(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孵化园区,引导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发挥创新链集聚效应。支持驻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围绕企业技术攻关、产品迭代升级进行协同创新,共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集聚人才。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和创新资源。探索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贡献奖补,加快引进外国高端科技人才和生物医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国内高端科技人才。支持高层次外国专家领衔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持续提升外国人才工作便利化服务水平,支持有需求的区县、开发区或外国人才较为集中的园区设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服务窗口,积极探索推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式办理模式。(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完善机制。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占比不低于70%。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并采用定向组织等方式给予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接续支持。通过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深化“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积极探索“企业出榜”的项目形成机制,吸纳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创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定期召开科技企业培育调度会,专题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细化年度目标任务,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

(二)创新培育手段。升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平台,增加线上形式审查、平台监测功能。全面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创载体服务机构业务水平,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招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强化服务措施。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开展网上企业培训活动,做到培训网络化、常态化、系列化和便利化,同时开展线下培训和现场咨询活动。鼓励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专家授课,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研讨,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西安市各区县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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