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投资奖励!红安县鼓励投资奖励扶持政策
2024/1/8
红安县鼓励投资奖励扶持政策包含产业导向及项目准入、土地政策、支持政策、投资服务等,详细的政策内容,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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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鼓励投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及项目准入
第三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优先鼓励支持投资强度、链条长度、环保程度、科技高度、安全限度、建设速度和税收额度好的优势项目落户。
第四条
工业项目的准入标准为:落户红安县新型产业园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其它地方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商业项目的准入标准为亩平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只计算商业部分,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项目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六条 工业类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红安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涉及企业代征部分的土地面积应缴纳的价款,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出让单价的50%据实计算征收。商业类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为准。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措施。对落户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下列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我县的最低出让价挂牌出让,在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按1.73万元∕亩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总金额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计算。补助资金分两次到位,即在项目正式动工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按50%补助到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协议约定的80%后,再补助余下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投产入规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额给予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给予3%补助。
(三) 税收贡献奖励。项目按协议约定投产后,5年内给予奖励,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奖,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纳税总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重大项目(重资产)建设支持措施。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产业龙头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一)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
(二)经申报审定后,为企业配套提供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的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
第九条 “一事一议”政策适用范围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
(二)世界500强、央企、国内民营500强企业。
(三)新引进的年缴纳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企业。
(四) “专业招商服务供应商”、“园中园招商服务平台”类项目。
(五)新引进的上市企业。
(六)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总部型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10年内给予以下支持:
1、依法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40%给予奖励;
2、依法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
3、依法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60%给予奖励;
4、依法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70%给予奖励。
5、依法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二)鼓励经认定总部型企业“拎包入驻”,总部型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总部型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总部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10年内按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生活补贴。各类总部补贴名额均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解困盘活项目支持措施。支持投资方对现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收购兼并破产及效益低下的企业。
(一)对经认定属解困盘活工业项目(兼并重组、购买或租赁园区闲置厂房),5年内按其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二)对经认定属解困盘活工业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部分)给予1%的一次性投资补助。
(三)对买断经营的项目,其土地、房产转让过户等相关税费全额征收,县级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补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支持措施。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或外贸出口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速度支持措施。经认定按协议约定时间节点如期建成投产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总额0.2%的投资建设速度奖励。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措施。县政府设立“五大”产业基金(大别山振兴发展基金、政府增信基金、人才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和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文化旅游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IPO上市企业项目、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按照红安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意见执行。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联审联批和项目秘书制。凡落户招商项目,由招商护商单位成立服务专班,全过程跟踪服务,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保专班服务,由专班全程服务。
第十七条 客商投资的水、电、通信、电视、供气、基建的报装等,报建手续在相关手续资料提供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毕。客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八条 凡行政事业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不包含人防易地建设收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必须费用。
凡地方服务性收费(不包含市场中介服务性收费),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3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20%收取。
第十九条 劳动服务。对招商项目用工和职工社会保障,人社部门主动提供优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帮助企业招工和培训,及时受理和处置劳资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外来务工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新建私宅、就医和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房产、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