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领补贴!红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2024/1/5

红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小编已经梳理了详细的内容,红安县建筑企业想申报这些奖励政策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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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一)加快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严格按照《红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科学制定定标方案,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办法;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评定分离”定标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发布公告,加强对工程项目“评定分离”全过程监管。
(二)稳步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交通、水利、电力、城市主要干道(含高架)、管廊、地下通道、城市更新等专业领域项目推行“联合体”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本县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制定“联合体”企业对接意向清单,共同承揽县内外建筑工程。
(三)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黄建发〔2022〕13号)要求,建立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探索设置红安县建筑企业信用分评定办法,一年评定一次,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招投标活动中,将信用评价等级和分值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重要因素,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严格招投标价格和市场监管。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下浮,招标工程清单应公开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等内容,开展投标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低于成本分析,对不平衡报价进行扣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出借资质、借资质投标、违法发包、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进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
(五)提高企业融资增信。建立建筑业重点企业融资支持清单,银行及时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抵押物、涉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合规性审查,及时办理授信及放贷手续,支持企业专款用于生产经营。
(六)加强转贷“过桥”支持。对转贷基金会员企业续贷需要资金过桥的,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原则上“见贷即转”(银行批准续贷,转贷基金即给予资金过桥支持)。进一步简化转贷流程,提高转贷效率,在企业取得贷款银行续贷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审批。
(七)拓宽有效抵质押物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基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工程采购合同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将企业应收款纳入融资抵质押物范围。
(八)创新建筑企业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用贷款推广和统计调度。加强风险补偿金监管调度,绿色建筑建材企业享受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重点支持。
(九)提升企业办贷效率。公开公示各银行对建筑业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推行阳光办贷。建立限时办结和公开承诺制,确保信贷环节申报材料、办理时间明显减少。
三、建筑企业增产增收奖励
(十)设立产值贡献奖。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相关企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金额。
(十一)设立企业首次贡献奖。对县内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红安的建筑业一级资质及以上企业,第一年产值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十二)本地企业从外埠创产值贡献奖。鼓励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对从外埠创产值的,根据同比上年增长比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金额以不超过同比增长的外埠产值对应的本级税收留存部分为限。
四、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
(十三)推广BIM技术应用。鼓励企业推进BIM技术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可在招投标条件中明确要求采用该项技术。在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大别山杯”优秀勘察设计奖、“大别山杯”优质工程奖时,对应用BIM技术且有显著成效的,在评审时落实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和预制构件应用,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等,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以鼓励推广“三板”(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应用为突破口,提高新建项目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使用率。2022年7月1日起,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医院、学校、宾馆、办公建筑、标准厂房、建筑,以及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或应用“三板”技术,采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政府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应用“三板”技术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招投标及施工许可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
(十五)鼓励建筑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以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品质建造为主,推进建筑行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力度,支持建筑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当年由我县建筑业企业主编并经有权机构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件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本地企业争创建筑质量技术奖项。对县内建筑企业获得“鲁班奖”“楚天杯”等业内相关荣誉、奖项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荣誉、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奖励。
五、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建立全县“创新示范项目库”。按照县城园区同城化发展要求,统筹协调重大事项,谋划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建立“创新示范项目库”,优先列入县重点推进计划项目清单,在用地、融资、审批服务、协调推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项目化清单化推进机制,加快构建“项目制、清单制、责任制”管理体系。
(十九)提高工程结算效率。各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在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编制工程结算,组织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结论后,在3个月内(大型项目6个月内)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二十)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和工期延误,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执行。
(二十一)适当调整涉企保证金。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返还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允许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增强企业资金流动性。
六、强化保障
(二十二)上述奖励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由红安县人民政府每年根据企业考核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住建局负责审核、拨付到项目主体。
(二十三)县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