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4类评价!红安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范围、条件和评价标准

2024/1/5

为有效推动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壮大规模、提升发展质效,围绕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企业评级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现结合红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有效推动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壮大规模、提升发展质效,围绕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企业评级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现结合红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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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安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电力、自来水供应等领域外,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含租赁厂房类)。
(二)评价指标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实际缴纳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可比价)、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
(三)计分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2.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5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5万元。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按照基准值完成比例计算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确无排放和无能耗的企业,对应指标得基本分。
(四)加分指标
1.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30%,且前一年度未出现负增长的规上企业,加3分。
2.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规上企业,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3.当年度建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设计机构的企业,加5分;当年度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设计机构的企业,加3分;当年度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加2分。
4.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加5分;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加3分。
5.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国家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加5分。
6.当年度被认定为“长江质量奖”产品的企业,加3分;当年度被认定为“大别山质量奖”产品的企业,加2分。
7.当年度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加1分。
8.当年度完成一般规范性股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加2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5分;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上市的企业加20分。
9.当年度新进规的企业和首次“小进规”企业,加2分。
10.当年度有技改投入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加3分。
11.当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加1分。
12.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的企业,加2分;验收后,企业容积率大于1.5(含)小于1.8(含)的,加3分;容积率大于1.8的,加5分。
(五)减分指标
1.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到期未进行复审的企业,减1分;当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被摘牌的企业,减3分。
2.当年度退规的企业,减5分。
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减3分;消防方面发生火灾事故受处罚额度5万元以上的企业,减3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存在一般性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减3分。
4.诚信体系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减3分。
5.因企业自身原因,自竣工之日起闲置时间两年以上且闲置土地20亩以上的,减5分。
6.签约后未按期开工、竣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减6分。
7.企业征信中有恶意逾期的,减3分。
二、红安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分类评价
企业当年度各项指标数据与加减分之和,即为总得分。根据企业当年度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别评为A、B、C、D四类,然后再根据提档、降档和否决指标进行最终定级。如同时符合提档和否决指标,则实行否决指标。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具体标准:规上企业总得分位列全县前20%(含)、规下企业总得分位列全县前5%(含)。
(二)B类为提升发展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规上企业总得分位列全县20%—60%(含)、规下企业总得分位列全县5%—15%(含)。
(三)C类为转型发展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转型发展的企业。具体标准:规上企业总得分位列全县60%—95%(含)、规下企业总得分位列全县15%—95%(含)。
(四)D类为倒逼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县后5%的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
三、红安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修正指标
(一)提档指标
1.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一档。
2.当年度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提升一档。
3.当年度利用外资破零的企业,提升一档。
4.当年度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在红安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提升一档。
(二)降档指标
1.当年度没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下降一档。
2.根据县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评价结果,当年度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较差的企业,下降一档。
(三)否决指标
1.当年度规上企业的亩均税收和亩均增加值均低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不得列为A类。
2.在约定竣工日期两年后未按约定标准实现达产(简称“投而未达”)的企业,经过整改期(6个月)仍未达到达产标准的,直接列为D类。
3.发生未经合法审批且实施群租行为的,直接列为D类。
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消防、食品安全、土地利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当年度发生2次以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并拒不整改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5.税收贡献率为零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四、红安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结果应用
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结果应用以鼓励扶持为主,惩戒措施为辅,对新签约企业给予3年的成长期。
(一)A类企业
1.财政鼓励政策适当倾斜。
2.优先保障新增用能和用地需求。
3.各类申报项目、政府评先评优等荣誉称号的重点推荐对象。
4.银行授信和金融机构信贷的重点对象,可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资金。
5.对该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100%等额补助(企业当年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补政策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6.重点支持享受《关于支持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各项政策。
7.优先适用其他要素资源的保障。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2.鼓励企业进行土地再开发,利用合法拥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
3.对该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80%等额补助。
4.支持享受《关于支持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各项政策。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在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以增产提质。
2.对该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40%等额补助。
3.启用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限电对象。
4.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
1.限制新增用地、用能需求,限制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总量。
2.对该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不给予补助。
3.除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外,严格控制信贷支持。
4.启用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限电重点对象。
5.不得享受各项政府优惠奖励政策。
6.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五、红安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动态管理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企业当年度数据开展评价分类,评价过程中企业享有知情权和申辩权。指标值调整等由县科经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文并向社会公开。
——新供地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可暂不开展评价分类;如参与评价,暂不列为D类。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非工业企业经申请可列入评价范围。
——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列为D类。
——鼓励D类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并购重组、关停转型、闲置腾退等措施,可暂缓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措施。由开发区、各乡镇(场、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科经局审核后执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红安县先进制造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经局)发挥协调推进作用,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科经局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评价工作,落实差别化政策措施。开发区、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处)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科经局负责牵头部署数据采集和评价工作。负责提供获评或认定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一般规范性股改企业、挂牌上市企业、进退规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企业名单,以及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等名单,公布评价结果和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的名单,并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差别化政策,汇总各职能部门的相关数据、名单、意见等资料。
县税务局负责解释亩均税收指标、税费政策,提供相关指标数据和完成情况,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提供规上企业职工人数,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指标,提供信用体系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统计局负责解释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指标;负责提供研发活动零申报规上企业名单和规上企业销售收入、用能、企业研发活动经费等相关指标数据和完成情况,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生一般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提供企业用地数据,负责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A、B、C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长江质量奖”“大别山质量奖”产品的企业、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和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名单,及当年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名单,提供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被摘牌的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招商中心负责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评价中履行合同较差的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工业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发生火灾事故、被处罚额度5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报县科经局汇总。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评价企业的用电数据,报县科经局汇总;负责落实C、D类企业限电相关政策。
县产业发展中心、人行红安县支行、银保监组负责落实A、B、C、D类企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开发区、各乡镇(场、处)负责提供当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确认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和租赁生产情况;负责将绩效评价告知函及时送达企业,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对属地企业新发生的变化和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科经局。
开发区、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处)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因工作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对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