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8
淮南地区的食品企业可以申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申报成功,可以用于品牌宣传。下面来详细了解如何申报食安安徽,淮南市各区县(大通区、八公山区、谢家集区、潘集区、田家庵区、毛集区、寿县、凤台县、经开区)有想要申报食安安徽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申报。
淮南市食安安徽申报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一、淮南市“食安安徽”评价对象
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经营)街区、食品安全小镇。
二、淮南市“食安安徽”评价申报时间、流程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申报采用纸质材料与线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负责培育并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实施预审。对通过预审的企业(组织),及时指导其按要求提交评价申请材料,同时填写《2023年“食安安徽”品牌申报单位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30日前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二)各申请企业(组织)对照《“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修订版)》,在自评基础上,填写《“食安安徽”品牌(区域)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明确纳入本次申报覆盖的主营业务、范围或主导产品信息。
(三)申报方式
纸质申报要求:申请企业(组织)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预审通过后统一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
线上申报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预审通过后,申请企业(组织)登陆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食安安徽”品牌联盟)网站,点击“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推介。各级食安办要进一步加大“食安安徽”品牌宣传推介工作力度,深入一线开展调研指导。省食安办决定
今年举办第二届“食安安徽”品牌故事大赛,各地要积极组织动员,踊跃参赛,共同营造品
牌建设良好氛围。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政法〔2022〕137号)要求,对2022年度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企业,按3000元/家的标准奖补到位,严禁截留挪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省食安办将各地“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列入年度重点考核项目,对各地出台、落实扶持“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适当予以加分。
(四)择优推荐上报。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要对照申报要求和评价标准,认真开展初审、推荐。申报企业(组织)应仔细阅读申报表中包括承诺事项在内的各项要求,由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表及所附材料中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有效。发现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 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 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
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
第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 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 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 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安安徽”品牌 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 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 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 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第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 与“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场策划、标准制修订、制度研究及 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七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认证和区域评价两大类。
企业认证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 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区域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基地、食 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安徽省食品安全示 范县(市、区)。
第八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及安 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内容,以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 认证评价
第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组织 指导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组织推荐有关特定区域 申请评价。
第十条 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成立的“食安安徽”品牌认 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制定完善认证规则、制度和 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认证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认证服务平台,为申请主 体提供受理申请、组织认证、宣传发布等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 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规则应对评价程序、评价 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评审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评价的,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 经审核、征求意见及公示后,按规定颁发“食安安徽”认证、评价证书 。
第四章 证书标识
第十五条 认证、评价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或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 能、特征的描述;
(三)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 字、色彩等,所有权归属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注册商标并代为持有。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 3年。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评价范 围内的产品可以使用品牌标志。
第十八条 推动政府、行业、区域、社会等多层面的“食安 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应加大 “食安安徽”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交流合作,强化宣贯培训,总 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认证评价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发生较大及以 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的企业和组织,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启动退出 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并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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