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7
黄山黟县大力促进民宿、写生基地发展,特印发了推进“个转企”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对黟县住宿业有个体户转为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下面就来看看详细的扶持政策以及该政策申报时间、程序,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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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本县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促进住宿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提高民宿、写生基地抵御风险能力,增强民宿、写生基地品牌竞争力,根据本县实际,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行业整合、业主自愿”原则,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住宿业包括县域范围内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和写生基地等。办法所称的数字平台、社会组织为本县注册登记的数字平台、社会组织。民宿以《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黟县民宿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9〕3号)定义为准;写生基地以持证合法经营为准。
第二章准入服务
第三条开辟黟县住宿业“个转企”“绿色通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个转企”业务指导,提供登记指南、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县税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享的登记信息,提醒纳税人核实信息,实行免填单服务。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转型企业名下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商业银行网点为转型企业及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业务。
第四条实行由政府购买服务为“个转企”新设立的企业免费提供5枚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支持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一并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转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为办理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六条“个转企”自转企之日起每年政府给予代账补助,总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个转企”的民宿纳入县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七条未达点免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额再减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
发票免费领用。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纸质发票免费申领。税务机关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
划转免征契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第八条“个转企”企业从转企当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第九条鼓励本县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宿、写生基地个体工商户转公司性质企业法人(“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民宿、写生基地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限上住餐业的民宿、写生基地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对在数字平台业务流水达100万元以上的“个转企”民宿、写生基地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已是企业的民宿进入数字平台,给予每年3000元补助。在本县范围内2021年符合条件的“个转企”民宿、写生基地入驻数字平台50家以上,给予数字平台转接补助15万元。
第十一条对在数字平台实现收入归集,每年总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对数字平台给予奖补50万元;对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推荐整合实现收入归集到数字平台,每年总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社会组织采取一事一议奖补10万元。
第十二条适时推出本县民宿、写生基地“个转企”光荣榜,在县内举办的各大型活动及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平台中及时推荐“个转企”企业。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个转企”民宿、写生基地自建电商平台并产生实绩或年网销额达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奖补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将拟“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管理范畴,定期培育并进行动态评估,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清理,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需要流动资金的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各类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上规模并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网上直报)后,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奖励的项目为当年1月至12月,次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完成申报审核,由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兑现奖励。申报年度为合同签订的当年,若当年项目无实际投入情况的可纳入第二个年度申报奖补,不得跨入第三年。
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奖励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核查资料不完整缺项的,不予奖励;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企业和单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奖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六条上述资金纳入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暂定五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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