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7/21

各县市区科技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7〕5号)精神,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现将《阜阳市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4日

 阜阳市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阜发[2017]3号)及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7〕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市主导产业,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市及县(市)区采取资金补助形式,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所需关键仪器设备。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市科技局先行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给予研发设备仪器购置总额15%的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市按不高于县(市)区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四条 对年纳税20万元(不含城建、土地税)以上的企业,其购置单台研发仪器设备价值5-10万元(原值,不包含10万元)的,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生产性设备或已申报其他省级研发设备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购置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扫描件。其中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购置发票和附件清单*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企业自行研制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需提供零部件购置清单和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按零部件发票总额在5-10万元成本价同样给予补助。

(三)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或企业纳税申请单)。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立项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六)在我市企业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补助的,提供原机构经国家部委办或全国性行业组织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在企业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等证明材料。属于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补助的,提供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复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市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县(市)区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县(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初步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部门。

第七条 市科技部门受理各县(市)区补助申请材料,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先行补助予以认定,并提出市奖励补助建议。补助项目经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查,并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颍州晚报》等媒体公示,报市*审定后,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补助资金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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