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9/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淮南市人民*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和审核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已被认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不再受理。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 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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