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19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 )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淮南市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淮南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
(二)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市 同行业中处于*水平,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产品和工艺的设计广泛运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
(四) 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企业设备台套(产线)总数的50%以上, 至少有1个数字化车间;
(五) 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 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 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 源计划系统(ERP) ,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制造执行系统(MES) 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实现互联互通 ;
(六)建立基于IPV4/IPV6、4G/5G移动通信、窄带物联网、短距离无线和软件定义的企业局域网。
第五条 申报淮南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 数控装备占车间生产设备总数的40%以上;
(四) 车间生产设备联网数占设备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生产过程实现实时 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五)生产过程广泛采 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车间物料配送实现自动;
(六)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
第六条 申报淮南市智能产品的基本条件:
(一)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
(二)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嵌入式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增加智慧“芯”脏,具备数据采集、感知识别、计算分析、决策控制等自动化、智能化功能;
(三)产品技术成熟,质量*,性能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确定淮南市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和智能产品认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认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 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 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淮南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产品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 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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