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8
一、2015年滁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惠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如下所示:
1、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惠的研发项目不能*认定或税企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向市科技局申报鉴定。
2、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应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3、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
4、已列入国家、省、市研发计划的项目,不再需要审核鉴定。
二、2015年滁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惠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我市境内中央和省属以外的其他企业研发项目要求审核的,报滁州市科技局鉴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级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求审核的,报省科技厅鉴定)。经专家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6)。企业应报送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项目审核鉴定的报告(企业文件形式,附《研究开发项目概况一览表》,表见附件1);
2、市级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惠的研发项目不能*认定或税企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出具的书面意见;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5、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2)和研发费预算;
7、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当年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和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汇总表(表见附件3、4);
8、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技术标准、鉴定验收报告等资料)。
三、报送鉴定材料相关要求
1、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封面统一样式(见附件5)单独装订,规格采用A4纸,按申报封面、资料目录和目录顺序汇总装订。
2、企业按属地由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和苏滁园经济运行局集中受理,初审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其他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3、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于3月31日前报市科技局法制奖励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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