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3/20

黄政办〔2019〕6号

 

黄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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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性基金收入、地方*债券和*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已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由*投资(含部分投资)的拟建项目应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发展综合规划,结合*综合财力情况,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并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建议,报经市投融资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效益*先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投融资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审定批复年度*投资预算(以下简称“投资预算”)。

第六条  应纳入*采购招标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招投标或*采购,并将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财政预算、地方*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资金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投资预算、年度用款计划,结合项目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第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暂时保留的*购买服务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投融资委员会批复意见,结合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统筹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预算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购买服务内容、购买资金及支付计划等。

(三)项目启动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投资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结合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可行性研究费(含环评、洪评等)、土地征用报批和房屋拆迁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等非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须先经主管部门复核;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须先经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复核。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发生的项目论证设计等前期费用,按照《中心城区城建项目年度计划及“四合一”计划编制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用款申请进行资金拨付,资金支付按*购买服务协议签订的购买金额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拨款进度要求应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质量*金制度。*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且质保期满再清算。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若有变更的,严格按照黄山市*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原则上应全额缴回市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审计部门审核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建设单位在十日内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决算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将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制度。由市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年度*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配置和效益及债务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市*。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及部门评*资格。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复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并接受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应当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七)应当招标采购未招标采购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17〕5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黄山军分区,驻黄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黄山市人民*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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