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7/7
根据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以及铜陵市人民*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保*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办〔2020〕26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一)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020年度,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时,不受60天时效的限制。
(二)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待遇
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失业保险金待遇只可享受一次。对2021年1月1日起,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条件的人员不再续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三)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对于在2020年度失业的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可申请每月5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满未*的,可申请每月4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的,可申请每月300元,以上补助金发放*长6个月,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疫情初期实行的*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失业补助金只可申请一次,申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失业保险费缴费期限,领取期间遇有重新*、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未发放的失业补助金期限不予保留。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铜陵市咨询:0551-65300518 18755150022
二、加大减负稳岗工作力度
继续落实失业保险征缴减负政策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岗位。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减负
*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减负政策,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2月至12月单位缴费部分全免,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单位,2020年度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一半。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
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80%,对2020年度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不需要企业再次申请确认,对于符合条件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仍为50%不变(义安区、枞阳县大型企业仍为60%不变)。
上述有关政策,若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畅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关待遇申领渠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放管服”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46号)规定,放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关待遇申领限制,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简化经办流程和证明材料,通过内部信息比对,部门信息共享和身份证信息等,核实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含自主创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等信息,使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即可现场或网上申报有关待遇。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中心要把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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