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6
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的科技政策项目申报实施细则文件
一、政策依据
根据《马鞍山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2014—2017年)》(马发[2014]4号)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马政[2015]8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组织,不分*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批准文件。
(二)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
由市科技局另行发布公告。
(三)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
由市科技局另行发布公告。
(四)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
注: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1)申请表
(2)购置2015年度的研发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3)相关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或者是其他条件证明材料。纳税达到20万元以上的税务票据复印件或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不含土地使用税)证明(统一按照附件4填写报送)。
(4)对农业等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税企业,减免税额达到20万元,视同纳税。
(5)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立项文件及相关材料(如:企业记帐凭证复印件)。已应用或准备应用的研发项目相关的立项文件、项目立项合同、项目经费预算、研发项目所需设备清单及设备的用途等附件材料。如果是自制研发设备,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自制设备的立项论证报告(含材料清单)。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1)申请表
(2)购置2015年度的研发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3)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需提供孵化器证明在孵企业材料。
(4)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立项文件及相关材料。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1)申请表
(2)购置2015年度的研发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3)原机构经国家部委办或全国性行业组织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在企业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等证明材料;
(4)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立项文件及相关材料。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申请表
(2)购置2015年度的研发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3)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或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4)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立项文件及相关材料。
注:如果是自制研发设备,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自制设备的立项论证报告(含材料清单)。如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还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2张表。
(五)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申请表;
2.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及销售收入证明材料(由市统计局提供);
3.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及销售额证明材料(由市统计局提供)。
(六)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1.申请表;
2.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科技保险证明材料及保费发票。
(七)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
1.申请表;
2.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3.当年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八)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1.申请表;
2.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3、科技奖励决定
(九)鼓励承担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申请表;
2.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批文和项目合同书;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4.补助对象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5.当年资金到位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十)支持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申请表;
2.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文和项目合同书;
3.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发票。
(十一)支持实验室建设(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申请表;
2.省市共建企业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批文;
3.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批文;
4.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运行评估结果证明材料。
(十二)国家、省创新平台建设(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申请表;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书或批文;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结果证明材料;
4.院士工作站省批准备案证明材料。
(十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创新活动
1.申请表;
2.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批准文件;
3.联合研发成果证明材料;
4.国家、省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
1.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指对在该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电子申请)的本地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地址为我市)予以奖励。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盖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或个人身份证;
③专利授权证书首页;
④专利证书说明书扉页(有申请人地址页)。
2.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件奖励
(1)指对在该年度内获得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均为第一权利人的本地企 (事)业单位(专利授权地址为我市)予以奖励。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盖章);
②申报授权发明专利汇总表。
3.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超过7年以上专利权人奖励
(1)指对本地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地址为我市)予以奖励(授权发明专利有效期为申报截止日)。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盖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或个人身份证;
③提供*后一次年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④有效发明专利汇总表
4.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1)指对本地专利代理机构(企业注册地址为我市且在我市纳税)予以奖励。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盖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③代理专利申请及授权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
1. 专利奖奖励
①申请表(盖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③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奖励证书。
2.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势企业奖励
①申请表(盖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势企业验收考核的文件。
3.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
①申请表(盖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③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的复印件(盖章);
④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的复印件(盖章);
⑤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委托*合同的复印件(盖章);
⑥企业与合作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评估费发票的复印件(盖章)。
(十六)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
1.申请表;
2.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创新型孵化器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十七)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申请表;
2.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3.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入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当年租用费发票;
4.租用长三角区域与我市合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入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当年租用费发票。
(十八)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获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接受投资前后的公司章程(工商查询原件)、参股天投企业投资协议、投资资金进账凭证。
4.企业所获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支出凭证。
(十九)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建设补贴
(1)申请表;
(2)众创空间备案表;
(3)众创空间场地面积证明材料:购买合同或租赁协议;
(4)众创空间建设投入明细表及发票等支出凭证。
2、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补贴
(1)申请表;
(2)众创空间备案表;
(3)众创空间内当年新增企业情况证明材料:新增企业情况汇总表,新增企业孵化服务协议、营业执照、销售发票、税收证明材料。
3、众创空间活动经费补贴
(1)申请表;
(2)众创空间备案表;
(3)众创空间所开展活动备案表;
(4)众创空间所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等支出凭证、活动图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资料。
(二十)创业导师奖励
1.申请表;
2.创业导师聘书;
3.签订的创业辅导协议;
4.创业导师参加我市创新创业活动证明材料;
5.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6.辅导对象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
7.辅导对象获得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新增外部投资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等股权变更相关资料、银行进账单。
四、责任要求
1.申报责任。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初审责任。县、区、开发园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负责。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市级申报。凡工作不负责,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奖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受理责任。计财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及时移交申报资料。因申报资料不全或移交资料不及时影响项目审查和资金兑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审查责任。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审查、分类汇总,对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5.项目复核。市财政局对审查提出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和监督审查,提出项目奖补资金意见。对复核和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
6.资金管理。奖补资金按照申报渠道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如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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