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8
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一、申请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
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初审提供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著名商标每年至少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著名商标*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名商标*人许可,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名商标*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其*人或者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著名商标*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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