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奖补!2024年张家界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整理汇编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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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和品牌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质量强市激励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质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是省市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质量专家,负责“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和“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的评审。

第三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落实质量强市激励资金的预算、审核、使用工作。

第四条质量强市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励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激励和品牌创建奖励。

第二章激励措施

第五条建立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将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政策研究、质量经验交流、质量人才培育、质量监督考核、质量品牌宣传、质量提升示范、质量品牌创建等质量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建立质量品牌宣传工作机制。统筹旅游服务品牌、农产品品牌、工业产品品牌的宣传推广,创新媒体宣传形式,举办质量品牌主题活动,支持品牌创建和产品推介活动。

第七条建立企业质量提升示范机制。张家界每年推选示范企业3至5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培养、进行质量诊断和提升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能力等。

第八条建立品牌创建奖励机制。根据每年品牌创建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级给予资金奖励。

(一)张家界市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获得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

(二)张家界市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三)张家界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项奖励1万元;

(四)张家界市获得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奖励50万元;

(五)张家界市获得5A级景区或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景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六)张家界市获得五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张家界市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张家界市获得国家工业遗产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九)张家界市获得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的区县,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三品”工业标杆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十)张家界市获得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新产品认定、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20万元;

(十一)张家界市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二)张家界市获得质量标杆、领军品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精品认定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十三)张家界市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

(十四)张家界市获得有机产品认定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0.5万元;

(十五)张家界市获得鲁班奖、芙蓉奖、二星以上绿色建筑、省优质工程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

(十六)张家界市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报项目或者奖励的单位,应当为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条已获得市财政以奖代补的品牌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品牌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社保交纳、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信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单位因重组或者合并等原因,在申报项目或者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相关申报单位按类别填写《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申报表》、《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申报表》、《张家界市品牌奖励申报表》,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相关申报表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或者品牌奖励的单位完成初审后,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三)“张家界市公用品牌宣传项目”和“张家界市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质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张家界市品牌奖励名单”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适时召开全市质量工作大会进行奖励。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工作奖励和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品牌营销、产品研发、质量培训等方面。相关单位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报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励和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者违规使用质量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质量激励的单位应当认真总结质量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并与其他单位进行分享和交流,为全市树立质量管理标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品牌奖励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推进新型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市委"对标提质、旅游强市"战略及"11567"总体思路,加快补齐工业发展短板,现就推进我市新型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新兴优势产业链。重点提升旅游商品、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大力培育发展信息、大数据和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围绕壮大龙头企业抓上下游产业配套,加快推进产业链条建设,着力延链补链强链。坚持"一链一个规划、一链一批重点项目、一链一支服务队伍",重点培育植物提取、农产品精深加工、旅游商品生产、信息大数据和装备制造四条新兴优势产业链。统筹整合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二、推动工业集聚发展。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公共服务,支持园区调规扩区,加快提升园区工业承载能力。支持园区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项目,积极争取比照享受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扶持政策,新上工业项目除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应入园发展。强化园区规划引导,建立全市工业园区联动发展机制,推动园区工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差异化发展。加快推进植物提取产业园、旅游商品产业园建设。

三、强力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实施工业项目"320"工程,每年储备20个、开工20个、建成20个工业项目,对入库项目实行联系帮扶和定期调度。建立工业招商项目库,加强工业项目招商推介,每年举办1次以上工业招商专场活动。强化工业招商项目落地服务,首期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安排1名市级领导和1名项目落地区县领导联系,成立专门班子具体抓,可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招商引资相关激励政策。

四、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张家界市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大力帮扶培育"小新星"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省级"小巨人"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服务机构公益服务给予资金补助,对首次被评为市级核心服务机构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提质升级。张家界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技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的8%给予企业奖励,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创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首次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强化"散乱污"企业治理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支持企业创建省级"绿色工厂(车间)"、"两型企业",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查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和专利转化,市级重大产品创新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车间)、两型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新材料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加快推进智能制造,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工业APP和"5G"、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对企业获评国家级或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支持发展工业旅游,对经评定合格的观光工厂,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相关奖扶政策。

六、支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张家界市加强对企业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严查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和推动工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加大品牌宣传和保护力度,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打造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按规定落实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地理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产品质量品牌奖扶政策。加强张家界旅游商品公共品牌建设,加大旅游商品设计、营销、推广力度,建立旅游商品推广目录,强化市场监督和行业自律,打造一批特色旅游商品。政府采购优先推广使用本地工业产品。

七、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张家界市完善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制度,严格筛选产融合作重点企业名单(即"白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白名单"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市担保集团开展园区专项担保业务,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和担保保证金。按规定制定工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办法,对发展前景好的规模工业企业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抵押贷款,当年新增知识产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类贷款,当年税收增速超过10%(税收基数100万元以上)的净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市级工业引导资金重点用于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由市高新区和各区县推荐把关,实行总额控制。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

八、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企业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可按规定缩短出让年限,到期后按规定续期。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不包括工业地产),不纳入人防异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依法依规分栋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九、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安监、环保等领域"一刀切"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对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抽贷断贷"处置方式。加强对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以及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曝光。

十、切实强化服务保障。切实加强对新型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将工作成效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每年年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各区县和市高新区工作成效进行专项考核奖励。开展全市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三抓三促"活动,组织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联系服务工业企业(项目),着力抓上门服务、抓马上就办、抓限时办结,促问题解决、促要素保障、促预期目标实现,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推行工业项目和规模工业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委托代办、帮办制,入园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园外企业由区县工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代办或帮办。

以上措施所需奖补资金,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列入预算。明确由市财政奖励的事项,从市本级工业引导资金中支出。

 

张家界市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奖励办法

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财政资金扶持。自2022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工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专项奖励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张家界市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适应工业强基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引导新型产业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要力争每年培育或者引进3至5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企业(以下简称融合企业),夯实产业基础,丰富产业结构。对引进融合企业投产并产生效益的相关团队(人员),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每年遴选一批试点融合企业,优先列入市领导联系企业范畴,优先纳入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支持。

四、加强数字基础设施保障。张家界市对被列入试点的融合企业,通信运营商要加强网络供给保障,优先提供5G、光纤等网络覆盖,相关费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在市场价格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优惠减免。推动实施一批支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已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的,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优惠云平台费用。张家界市对被列入试点并使用本地供应商云平台的融合企业,由供应商在市场价格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优惠减免,供应商服务5家以上企业并产生实际效益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推动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加大制造业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支持力度,对被认定为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的,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推动企业“两化”“三化”进程。深入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获证企业,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每年实施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化项目”(即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项目),对被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并实施完成投入使用的,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企业创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张家界市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加大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在制造业企业建成互联网平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当年,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推动融合试点示范。张家界市对获评国家级、省级5G应用示范场景、“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推广中心、人工智能标志性创新产品和示范应用场景、大数据优秀解决方案、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的企业,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符合上述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