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5
想要申报的朋友们快来了解一下!本文整理了2024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条件、流程、材料等相关内容,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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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经初审后逐级推荐报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陕发〔2024〕3号)要求,今年在申报企业行业领域和范围方面进行扩展,适当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数量,申报条件参照《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执行。
二、申报资料和名额分配
申报企业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准备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双面印刷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一致的扫描pdf文件。
示范企业推选名额分配:西安市不少于40家,宝鸡市、汉中市各不少于15家,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铜川市、安康市、商洛市各不少于10家,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不少于5家。
三、有关要求
开展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是转变发展理念,应对市场挑战,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2024年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基础信息汇总表》,随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28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非公经济发展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于5月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厅。
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4年)》,强化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结合省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的重点是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原有基础上,通过有效方式,实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产品升级换代、技术工艺提升等新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效益,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明显、符合认定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相关经营证照齐全,经营管理规范,属规模以上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运营 3 年以上的民营企业。
(二)近 2 年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稳步提升。
(三)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省内乃至国内、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转型升级方向。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 3 年无违规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依托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和科教资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低碳、高端方向发展,符合如下转型升级示范要求之一的企业。
(一)产品升级。企业积极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由低端向中高端迈进;积极延伸产业链,发展研发、咨询、设计、创意、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和主营产品生产规模扩大,销售收入大幅增加,市场占有率提升。
(二)技术升级。企业自建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先进的核心技术;引进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实现了生产效能提升和产品质量提高。
(三)经营转型。企业应用和开发工业互联网、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网络众包、异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开展和推广总集成总承包、集成式智能创新、电子商务等新模式;推广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之路;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实施境外并购,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等。
(四)管理转型。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和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股份制改造,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技术,实现由粗放型到精细化管理,达到工作效率倍增,能耗、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安全管理能力和诚信经营水平不断提升。
(五)具有其他发展特色和示范带动明显的转型升级企业。
第六条 工业企业须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拥有研究开发机构,且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的不低于 3%,超过 2 亿元的不低于 2%);具有固定的研发人员,且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8%。
第七条 对于掌握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发展潜力大、国内或世界产品市场占有率领先、填补产业链空白、引领我省传统细分行业转型升级方向,或拥有省传统产业重大在建项目,但暂未达到第六条所规定财务指标的企业,经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也可申报,专门办理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申报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情况表
(三)企业转型升级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发展历程、职工情况、近 2 年财务状况等);2. 企业产品生产技术应用情况等(企业研发、生产、技术应用、内部管理、产品销售等情况);3.市场需求、市场供应、产品定位、发展战略等;4.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情况(管理优化、技术研发、技术应用、产品升级、市场调整、模式转变等)。
(四)资格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 2 年财务报表;
3.与符合申报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如获得相关发明专利、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企业创新类奖项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
4.银行征信报告;
5.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汇总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认定的示范企业授予“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标牌。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示范企业一经认定公布,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申请复核或重新认定。已认定的示范企业,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示范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并在相关网站建立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要不断提高转型升级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和省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合作业务,并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创新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示范企业,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撤消示范企业称号:
(一)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实质上停止生产经营超过半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是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保留示范企业称号的。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在申报省级相关项目时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动示范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
第十八条 推动创新要素加快向示范企业集聚,支持示范企业实施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在示范企业转化应用。抓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普惠政策的落实,提高转型升级示范效果。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示范企业向“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发展,鼓励示范企业参加“专精特新”培训。
第二十条 引导支持示范企业到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支持强化对示范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和利用各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为示范企业做好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宣传示范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做法,推广经验,强化引导,扩大示范。推动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转型升级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示范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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