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申报奖励补贴条件材料)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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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在技术研发、技术进步、创新绩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或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二)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后将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初评结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且评价得分65分及以上的予以认定。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八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5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遴选优秀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不经市级认定和考核,原则上不予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技﹝2019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励补贴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附件1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二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推荐部门意见

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2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合计

 

 

合计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合计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硕士、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其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4

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其中: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标、行标及企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省级品牌称号数

 

31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3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33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万元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107-1107-2统计报表,未列入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带有二维码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市长质量奖等;(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1日到12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9.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1.新产品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总额。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3.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8.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获高级职称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2.技术中心硕士、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3.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即人数×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4.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25.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6.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7.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2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0.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31.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2.企业获得的省级品牌称号数。指企业拥有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33.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安徽省科技进步奖项目。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34.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二是分配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1)生产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产品的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分配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或: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5.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指企业实际获得的国家、省和各市鼓励与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