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转发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23

现将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 设〔2019〕306号,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以下简称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和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 设〔2019〕306号,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以下简称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

际和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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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信用评价管理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 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 督的原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统一 的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信 用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具体工作,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

三等五级。

我省不再单独开展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统一应 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各类市场主体在我省从

事水利建设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二 、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为平稳延续我省对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监管工作,结 合水利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要求,强化对 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全面开展对各类市场主体在我省水利 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市 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作为市场主体在我省的

市场行为评价主要依据,按相关规定推送水利部。

( 一 )市场行为分值

施工、监理类市场主体在我省已取得的信用分值直接转换为

该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量化计分基础分值。初次进入我省水利建

设市场参与相关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 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按要求承诺的,确定其市场行为基础分值 为80分(申请格式见附件1),列入市场行为量化计分分值名单 进行发布,此后根据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行为进行量化 计分(量化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并实行动态调整。未在安徽省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市场行为基础分值以

零分计。

(二)合同履约评价计分

合同履约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我省各在建水利工程 项目法人,对各类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 为优秀、良好、 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不超过评价

项目总数的20%。

(三)良好行为量化加分

对各类市场主体良好行为量化加分。良好行为主要包括:受 到安徽省省级、设区市级党委或政府表彰,承建我省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奖项、获得我省水利建设规 范化施工管理工地、获得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文明工地等。良好行

为量化加分原则上每年定期开展一次。

(四)不良行为量化扣分

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量化扣分,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责任追究、法院判决认定单位犯罪、参与水

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量化扣分原则上每年定

期开展一次,其中发布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量化分值及时调整。

三、 做好信用成果应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 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评优评奖、 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推行应用水利部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各类市场主体在我省的市场行为分值

信息。

四、 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监督管 理。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市场行为评价具体工作。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管辖范围

内各类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评价和有关市场行为的认定工作等。

五、 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 导,依照管理权限,按规定报送市场主体承建项目信息,如实提 供和评价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 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1〕

1082号)、《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

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3〕604号)和《关于调整省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的通知》(皖水建

函〔2017〕4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