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成都都江堰市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55条政策奖励补助扶持出来了,其中奖励补贴非常多哦,请仔细研读,不看肯定后悔哟。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都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推动都江堰精华灌区产业集群,构建乡村产业圈状发展格局,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全面推动都江堰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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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都江堰市,发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创新模式为涉农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担保、保险机构;招商引资个人。
第二章 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第一条 鼓励建设规模供给基地。支持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粮食作物+油菜(含蔬菜、川芎)”轮作生产基地和特色茶叶生产基地。对建成“粮食作物+”轮作生产基地,连片种植面积达30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600元奖励(含各级原有补助政策);对新利用(含改良提升)我市“野放茶”特色资源面积达200亩及以上,开发茶叶新产品、新品牌的,给予每亩300元奖励,单个主体当年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年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以生物有机肥料、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绿色方式生产管理的,可连续享受本政策,单个主体享受本政策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鼓励提升农业生产标准。支持以提质、认证等方式发展标准化生产促进产业增效。对新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按每个证书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产品新进入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按每个证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参保增强抗灾能力。支持规模粮油生产主体(含小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升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能力。对投保购买水稻、小麦、油菜和其他粮食类险种的,市财政对投保人自缴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继续推行猕猴桃价格指数保险,投保费用由市财政补贴75%;试点开设农业(茶叶)气象指数险种,投保费用由市财政补贴75%;补贴方式按照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鼓励开展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园区、基地、及规模种植户提供耕作、施肥、采收、储运等服务。对新成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其购买《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外的现代化农业机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服务面积达1000亩的,按20元/每亩给予补助,单个业主当年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助力农民就业增收。支持各类涉农主体提供就业岗位,增加本市户籍人员工资性收入,促进高素质人才创新创业。对年度签订固定用工合同(连续12个月),使用本市户籍人员及农业职业经理人达50人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支付该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对年度聘用本市户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达10人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支付该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第六条 鼓励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支持以新品种新技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在我市推广猕猴桃、茶叶新品种50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技术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培育区域农业品牌。支持在成渝经济圈、粤港澳大湾区及国内外中心城市、机场、高速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等,开设都江堰区域公用品牌、地标品牌专营店(形象店)和投放品牌广告(含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对开设品牌专营店面积达20㎡及以上,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其建店费用(不含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专营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投放品牌广告的,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40%(含各级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发展运用智慧农业。支持经营主体新建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作业、数据管理等多模块的数字农业基地,并运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农技远程指导、精准农资配送、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市场运营分析等智慧平台(不含电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数字化农业示范基地、信息化示范基地(含数字农业类其他称号)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培育产业集群经济
第九条 鼓励共招共引重大项目。支持各类主体(含个人)入驻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建信息平台、搭招引桥梁,积极招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落户产业功能区。对成功引进农业产业融合项目,项目落地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给予招引主体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总部经济落户发展。对新落户我市的农业总部企业,在1年内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和确定为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被确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新设立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型机构的企业,自项目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当年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连续5年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产业扶持;对新入驻我市精华灌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联营共建重大项目。对与市属国有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的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出资比例达60%及以上),采用有偿使用农用地(200亩以上)和集体建设用地在精华灌区康养功能区实施项目建设,且在合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市属国有公司的5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和销售物业)重大项目,按前三年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5%给予项目合资公司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给予项目合作公司最高不超过3年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有偿使用费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持新入驻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的重大产业融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项目报建面积给予9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优化土地供给要素。支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在我市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税费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额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需全部用于产业功能区建设;单个项目主体享受本政策最高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鼓励优先使用国有资产。对从事农业产、加、销和其他三产融合发展类项目的,可优先租用或购买纳入都江堰市国资管理目录的可利用国有资产。对租用国有资产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可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当年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每㎡补贴最高不超过25元/月;对购买都江堰市国有资产且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不含购房款)及以上的,项目运营满一年后,按其实际购买国有资产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已享受政策的主体,在合同约定年限内不得将涉及的资产对外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退回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创新金融支持要素。支持“银、保、担”三方互动合作创新支农融资。对经营主体向保险机构投保购买“农业融资信用保证保险”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纳入都江堰市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按经营主体取得贷款金额,给予保险机构1%的奖励,给予经营主体年度投保费用的50%的补贴;对经营主体以“涉农项目资金抵(质)押”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经营主体取得贷款金额,给予担保机构(含保险机构)1%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搭建农业双创载体。支持建设农业创新创业载体,促进产业有人才支撑、有科技保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农业孵化园区、创业苗圃、创客基地、研发中心(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推进三产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鼓励转化林盘生态价值。支持各类主体保护、修复、利用川西林盘资源,打造乡村新经济消费场景,实现林盘生态价值转换提升。对使用都江堰精华灌区林盘资源发展新经济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党委政府或政府部门认定或授牌的,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对经营主体连续三年分别比照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80%、80%、6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重塑基地经济形态。支持规模化产业基地打造“农业+”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休闲运动、科普教育、观光旅游等新经济新业态休闲农业项目。对建成运营后面积在500亩及以上,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主题公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含其它农业+称号)称号的,分别给与获评主体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创建现代农业园区。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集聚资本、科技、人才、信息等要素,以自有产业基地为载体,创建现代农业园区。对申报成为成都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给与申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申报成为四川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给与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申报成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给与申报主体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申报主体获得的奖励资金需全部用于园区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打造乡村一村一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本地特色产业资源优势,以村(或多个村联合)为基本单位,集成优势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打造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形成一村一品示范。对首次被农业农村部发文认定为“一村一品示范村”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一村一品示范村”通过年度监测复评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延伸产品价值链条。支持以本地猕猴桃、茶叶、川芎(中药材)等为原料,研发和生产特色养生、美容等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对新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农业精深加工项目,建成运营投产后,按其主要生产加工线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农业初加工项目,建成运营投产后,按其主要生产加工线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过30万元的,超出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五章 培育市场发展动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提档升级。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引领产业增效。对新晋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组建产业联合实体。支持依托我市猕猴桃、茶叶、蔬菜、川芎(中药材)、粮油等特色产业,集成资金、技术、品牌等资源优势组建产业联合体,增强产业市场竞争能力。对由5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组建的产业联合体(含实体型的产业联盟、联合社、合资公司等),运营后带动农户达50户及以上,且推广我市特色优质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1%给与奖励,当年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可连续享受3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特产品走出国门。支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拓展国际农产品市场。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备案的专业出口认证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农副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当年出口创汇总额的10%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当年奖补项目应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分别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都江堰精华灌区管委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时前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补。采取虚报发票、合同造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申报的项目如与我市及以上奖补政策内容相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含本政策中已明确可享受多种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特别重大及特色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对符合国家、省、成都市及都江堰市产业政策导向,投资规模特别重大、带动影响能力特别强的农业企业、项目及活动,由所属产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进行扶持。享受“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规定的产业扶持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融入“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成都市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加快发展以旅游休闲产品与装备为主导产业的先进制造业,构建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生态圈,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创新提能,促进全市绿色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旅游休闲产品与装备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及新材料、医药健康、绿色食品、机械、软件、应急产业、新能源、新经济等以及相关的研发、试验、检测产业链,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章 加快旅游装备产业发展
第二条 依托山地轨道旅游项目,支持发展以旅游装备研发制造、智能制造研发制造、绿色环保研发制造、旅游商品研发制造、大数据中心、山地轨道旅游品牌展示体验窗口、总部研发结算等山地轨道旅游产业示范基地。
第三条 依托都江堰市通用航空机场项目和资源优势,支持发展智能飞行装备,重点瞄准无人飞行器及研发制造。
第四条 依托都江堰市丰富旅游资源及应用场景,支持发展户外运动装备、山地运动装备、水雪运动装备、旅游康养装备、绿色食品制造和研发。
第五条 依托本地小水电资源优势,鼓励氢能旅游装备产业项目落户都江堰市,支持氢能研发、加氢站、氢能源旅游装备产品基地、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项目引进和建设。
对第二、三、四、五条落户的项目和认定为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的,根据新型产业用地(M0)制度,支持按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给予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同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
第三章 强化旅游装备项目招引
第六条 搭建旅游装备招商引资信息平台。鼓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有关机构与我市加强合作搭建信息平台,对年度提供100条及以上有效投资信息、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落地建设的信息平台,给予50万元/年平台营运补助。通过平台引进的项目按对引荐人奖励标准(第七条)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项目引荐人奖励。
(一)购地建设类项目。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投资额30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租用资产类项目。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奖励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一)(二)类标准引进的外资项目,按照外资折算成人民币后,按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新引进项目投资扶持。实际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纳税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单纯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不在扶持范围。
第九条 新引进符合省、市重点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自企业投产运营的第一年度起,以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符合主导产业的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引导企业提档升级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技术投入,提档升级。
(一)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我市企业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对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成都市补助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经备案、核准的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比60%以上)符合我市绿色工业发展定位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立项批复的期限内完工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支持节能改造。对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按成都市补助资金的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按成都市奖励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深化两化融合、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根据项目软件、硬件等信息化投入及采用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自动化生产线等设备投入,结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按成都市补助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化改造,对采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智能装备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结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按成都市补助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三)对新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等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研发团队。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扶持,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鼓励企业提能增效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发展壮大。鼓励总部经济和结算经济发展,引导分公司变更注册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支持市内企业将市外优质产能转移到都江堰市。
(一)对经济贡献超1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超过10%以上的工业企业,比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80%的扶持。
(二)对经济贡献超5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超过15%以上的工业企业(含功能区结算经济企业、软件企业),比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70%的扶持。
(三)对经济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年均增幅超过20%以上的工业企业(含功能区结算经济企业、软件企业),比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60%的扶持。
以上三点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兑现的,核算基数标准继续从其规定办理。本条款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可按30%的比例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招商优惠政策到期且年度经济贡献突出、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企业,或年度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可申请高于本意见的个性化精准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工业企业上规入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成都市奖励资金的100%、50%分别对主导产业类企业、其他产业类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鼓励软件企业规范上库。对软件业务年收入超1000万元,且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化服务业统计平台统计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三)扶持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效利用存量土地。
(一)按亩均产出效益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服务,对约定期限内达到亩均投入产出标准的工业企业在用地、政策扶持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对工业园区内未利用的工业用地,鼓励土地权利人围绕产业生态圈构建,引入主导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关联企业,通过自主招商、以企招商或由专业平台运营公司统一收购、招租、申请土地收储等方式盘活使用未利用工业土地或厂房等资产;支持土地权利人及其引进的合作伙伴在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转型转产;鼓励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盘活使用低效用地,在项目履约并首次经济贡献实现25万元/亩时,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建设项目的企业,按第九条执行。鼓励有扩建需求的企业采取自建、合建方式修多层厂房。
(二)鼓励企业集约发展,支持租赁标准厂房和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保、亩均产出标准等入驻旅游装备产业功能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5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的,从低到高分别按3元、6元、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赁扶持。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租金总额。
对租赁都江堰市域内闲置国有资产且经成都市认定的新经济梯度培育库内企业,可享受租金补贴。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第六章 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第十八条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完善绿色工业产业链。
(一)支持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对成都市新认定的新经济种子、准独角兽、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打造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对成都市新认定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获得成都市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场景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对制造类企业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建设产品应用及体验场景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生态价值转化类产业项目落户发展。对充分利用我市生态资源优势,发展绿色、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制造的项目,我市优先配套相应基础设施,保障生产要素。纳入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的,能源供给予以最低价格优惠,并支持其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做强医药产业链,鼓励发展医药财务结算业务,引进销售公司。支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批文落户都江堰市,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300万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该药品产生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对同一品种在国内属于前三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载体平台发展,完善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配套。
(一)鼓励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相关专业机构在都江堰市域内投资建设产品销售、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财务结算等生产性服务项目,项目正常运营后比照签约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含都江堰市行政范围内的实物出资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且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二)支持旅游装备、旅游商品研发制造、智能制造、绿色食品双创载体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四川省、成都市孵化载体,按上级补助资金到位的50%给予运营机构配套补贴,同一载体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配套补贴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引进省级以上孵化载体或新经济头部企业营运机构落户我市。对在我市租用国有办公场所、生产用房的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通过后,从房租、装修、创新创业活动、技术转化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量与质量等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鼓励公共软件技术平台和项目建设。对经都江堰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软硬件设备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服务用户数不低于50家的检测检验、开源技术等公共软件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承担成都市、四川省、国家智慧旅游、智慧医疗、大健康类软件产业重大项目,按照成都市、四川省、国家补助总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该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引进培育专业人才,为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生态圈提供智力支撑。
(一)补助大数据顶尖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通过我市申报新入选“蓉漂计划”及以上层次的大数据顶尖人才(团队),按所获上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纳入“蓉漂计划”及以上人才专项的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项目、资金、技术来都江堰市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新创业综合补助。
(二)培养软件产业高端人才。都江堰市软件企业员工新申报入选“成都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成都蓉贝软件人才技术领衔人”、“成都蓉贝软件人才资深工程师”,在配套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行分别给予个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多项的个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不重复享受。
(三)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比照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负责人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给予个人70%的奖励。
(四)对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企业相关人员参观本市景区特殊礼遇,其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和核心人才,可享受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服务。
第七章 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一)鼓励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对工业企业利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二)鼓励产业电商与工业企业融合创新发展。根据“政府贴一点、产业电商让一点、工业企业出一点”的原则,对本市工业企业采购本市产业电商服务的,按照实际产生服务费的30%给予产业电商扶持。政府补助资金将统一拨付产业电商,同一产业电商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间协作配套。搭建市内企业产品供需平台,支持本地企业进入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目录库,对进入目录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贴。对全年采购无关联的都江堰市内工业企业(进入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民优产品目录库的企业)产品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采购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提高知名度,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参加经成都市、省及以上经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展销会的企业,按省、成都市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章 助力企业晋级争先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做优质量,争先进位。对首次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采取独资经营或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都江堰市区域内能源保障、产业基础配套、资本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市场竞争。
第二十六条 鼓励绿色工业企业挂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对我市绿色工业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分阶段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企业成功上市后融资投入都江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对绿色工业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融资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我市建设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绿色工业企业,将注册地从其他地区变更到都江堰市的,依据企业对都江堰市经济实际贡献,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四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绿色工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挂牌成功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后成功融资的资金,按实际投入都江堰市内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绿色工业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对企业挂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获扶持仅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投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改造、产能提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扩大市场等投入。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当年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总额的90%执行。采取了“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与本实施意见内容重复的条款。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内容为准;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原都办发〔2017〕41号、都办函〔2018〕138号文件自动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科信局(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6年。
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意见
以四川省“4+6”现代服务业体系为引领,按照成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深入贯彻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决策部署,围绕现代服务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着力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新兴产业引导培育、重点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提质增效,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全要素链融合,提升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符合我市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依法经营并在我市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重大项目招引
第二条 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成都市以外企业、协议投资额达3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重大引领性、带动性,并经市委市政府专题审定同意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产业占比达50%(含)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3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总额不超过1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对产业占比达80%(含)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5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2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对产业占比达100%,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8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5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
第三条 省市重点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成都市以外投资服务业项目,被四川省、成都市部门列为重点项目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含)确定出让起始(叫)价。
(二)外商投资及总部结算项目招引
第四条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当年直接投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中小企业,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照截止成都市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内实到注册资本外资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同时符合第二条政策条款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中介机构服务奖励。对已和我市建立委托招商关系且成功新引进国际中小企业的中介机构,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照其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截止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内实到注册资本外资部分的5‰,给予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发展。对新落户我市并在1年内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且被确定为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被确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以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给予前两年100%(含开办奖励),后三年80%、60%、40%的产业扶持。奖励金额的30%可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培育企业新增总部业务。对改变自身财务管理模式,新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年度第二年,企业上年地方经济实得增幅超过成都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达到5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的30%扶持奖励。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鼓励结算项目落地。对在都江堰市新设立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型机构的企业,自项目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连续5年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产业扶持(企业第二年起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较上年有增长)。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现代商贸服务业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外贸进出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及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进出口100万美元,分别给予不高于2万元、3万元及4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支持主题商圈和特色街区打造。对在我市重点商圈、产业功能区内新打造的特色商业街区,开街1年内,主营业态所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比例达到本特色街区全部商业用房面积50%以上的,经认定后对街区打造实施主体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城区或集镇上特色商业街区进行培育提升的,经认定后对街区打造实施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成都市级、四川省级和国家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对实施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首店商家招引。鼓励国内外连锁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家实体门店,对品牌未在西南三省一市(云、贵、川、重庆市)或成都市内其他区域落户,门店营业面积不低于100㎡,正常经营一年后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经认定为“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品质餐饮商家招引提升。对新引进的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餐厅入驻我市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餐厅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成都餐饮名店”“成都名菜”等成都市级以上官方认定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成都市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都江堰市特色店、品牌店的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且增幅达到当年我市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我市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达到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特色楼宇打造。对经成都市商务局评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申请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分别比照公司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60%、60%给予企业三年产业扶持。对通过电商平台(含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都江堰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按照企业线上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自建5个(含)以上实体(含室内、室外)直播间,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我市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以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前三年按照100%,后两年按照80%、60%给予产业扶持。鼓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通过平台,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举办节庆、会议(论坛)活动。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提升产业发展、拉动消费效果特别明显的重大(自创或引进IP)文化活动、行业论坛、会议等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对活动承办企业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支持举办精品会展活动。对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级、国际级旅游商品、康体养生、工艺美术、绿色科技、新经济等高端专业类展览项目,邀请专业买家不少于15家(含)且展览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承办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举办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性博览会企业(其中实际投入的60%以上用于线下展会的),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推广活动。对企业积极参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自主品牌“走出去”“请进来”推广活动、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等市场推介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 3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年度同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参照成都市相关规定给予单个活动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人员经费补贴、展位费补贴、展品运输费补贴,补贴总额国内不超过1万元,国际不超过3万元。
(四)文体旅服务业
第二十条 鼓励电竞产业发展。引进电竞上下游产业生态链企业,鼓励游戏产品研发,对上线满一年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游戏产品,根据下载量、用户活跃度、衍生赛事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电竞教育、电竞培训企业发展,对自主投资建设场馆,实际投资总额在300万以上,或改建、翻修已建成场馆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馆建成营运1年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结合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文体旅产业集聚发展。对组织民宿集聚发展,形成集聚效应(集聚区域内民宿不低于10家,客房总数不低于100间,并实施统一管理,其中精品民宿不低于5家,区域环境资源融合度高、集聚力强、品牌影响力广)的投入主体,给予集聚区内基础设施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20家以上文体旅企业并被认定为成都市级及以上产业基地(园区)等称号的,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落户和发展。对新引进的各类主题性非国有博物馆,且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在正式对外开放6个月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运营补贴。博物馆在文创产品开发销售和开展研学游方面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体育赛事发展。对获得都江堰市政府认可的自主培育的有国际影响力、形成区域性品牌的赛事进行孵化,给予办赛缺口性补助。对落户我市的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或自主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每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补助;在我市举办全国知名体育赛事,每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补助。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大众赛事,参赛人数达500人以上的,每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办赛补助。前述各类补助限额均不得超过举办赛事活动总投资额的50%。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文旅消费新场景打造。支持企业推进5G、VR、AR、AI、区块链、超高清视频等高新技术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布局影视、音乐、动漫、直播等泛娱乐产业,培育数字文博、虚拟旅游、智能穿戴、“云消费”等融合前沿科技的新型消费业态。对新建运营后,依托新场景实现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文旅夜间新业态培育。支持企业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打造吃住行游购娱全通式消费体验,对开展具有夜市、夜食、夜展、夜秀、夜节等消费的大型综合类持续性夜间文旅业态项目,实现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品牌创建。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企业或项目争创国家级及省级示范区、集聚区、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示范单位、龙头企业等品牌,对新获评企业按国家、省相关政策申报奖励经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级旅游景区,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资源品牌的,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部委以上新认定的特色文化或旅游名镇、特色文化或旅游村、文化体育或旅游示范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和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特色旅游镇、特色旅游村、旅游示范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世界级、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保护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主设计研发的文创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级、省级评比并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文化产品交易机构落户。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中介机构等落户。自企业落户之日起,连续五年分别比照其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的9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游服务机构落户。鼓励旅行社(分社)、旅游运输公司、旅游商品交易机构等企业在都江堰市落户。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行社(分社),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万元(含) 、3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游商品交易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万元(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游运输公司,年度累计组织到都江堰市旅游达到100万人次(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提升文体旅服务配套。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运动场馆、运动公园、户外运动等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设施,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或建设符合都江堰市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五)健康服务业
第三十条 鼓励知名医疗项目落户。对世界卫生组织官方公布当年或上一年排名国际前10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公布、复旦医院排行榜当年或上一年排名全国前10名的医疗机构落户我市举办营利性医疗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运营后,经认定,给予项目运营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医美项目发展。对落户我市的医美项目(含医院类、门诊部类、诊所类),建成运营后,经评定为5A级、4A级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支持健康产业提升。对在我市经营期满三年的地产、酒店类项目新增医疗健康产业业态,且医疗健康产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对企业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前两年90%,后三年80%、70%、60%的产业扶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医疗健康相关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科技项目支持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项目支持经费最高额度为参照数,按获得支持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扶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打造医疗健康产业生态圈。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医疗康养(医美)街区或医疗健康产业园区(小镇),对总投资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经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扶持。
第三十五条 支持产品推广销售。对我市健康相关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以其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分别给予企业70%、80%、90%的奖励扶持;对首次突破10亿元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申请国际认证。鼓励医疗机构申请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国际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通国际医疗保险直付业务,且办理至少五笔实际业务的机构,每开通一家奖励2万元。
(六)保险金融服务业
第三十七条 鼓励保险业优化服务。对域内保险企业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扣除基期年加上一定增幅后,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奖励。其中,对域内保险企业按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十八条 新增客户首贷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客户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任一时点单户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不计入贷款基数)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对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等实体企业贷款发生的损失按最高不超过20%给予风险补贴。
第四十一条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对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
第四十二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域内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
第四十三条 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域内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照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
第四十四条 为支持产业功能区发展,鼓励优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产业功能区组建投资基金,地方财政可按照不超过组建投资基金规模的20%进行配套。
(七)建筑业服务业
第四十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开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依法在我市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以其前三年产值最高1年的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争先创优。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不断培育和提高“都江堰建筑”品牌影响力,对荣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荣获“芙蓉杯”金奖、银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第四十七条 鼓励建筑产业做大做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或分公司,以企业前三年形成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最高1年的80%作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给予扶持,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该政策仅限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的企业,财政扶持核算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支持建筑产业聚集发展。加大优质企业的引进力度,2019年1月1日后在都江堰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或分公司,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不超过80%给予扶持,可享受财政扶持三年。三年期满后参照第四十七条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鼓励市内承建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与本地企业合作,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同时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提高我市企业的参与度。本地注册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1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计库的,奖励市外企业2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第五十条 鼓励使用注册地在都江堰市的入统建筑企业。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依法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都江堰市入统的工程总包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先行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按期开工对应金额中的50%,剩余按相关标准实施退返。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在都江堰市缴纳达到1000万元,就可不再缴纳。同一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与都江堰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第五十一条 减轻企业负担。开展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凡评为市级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按缴纳标准的50%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为诚信企业的,在民工工资担保中,可使用信用担保。
(八)生产性服务业
第五十二条 支持软件企业赋能生产性服务业。对利用人工智能、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为提高社会生产和生活效率提供有力支撑的软件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实得超过100万元的,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20%的产业资金扶持。
第五十三条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与世界500强企业达成官方授权合作,成为其官方授权合作商并从事相关生产性服务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利用国有资产
第五十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公司合作发展。鼓励本土公共品牌孵化,对我市国有平台公司主导新成立的以挖掘、发扬都江堰农业品牌、文创品牌、餐饮品牌等为主营业务的服务业企业,每年以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每年给予90%的产业扶持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包装策划、营销宣传、合作商家扶持等。
第五十五条 给予国资物业购房补贴。对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新引进服务业企业,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购房款),在都江堰市以购买国有资产运营项目的,按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购房款),按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于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新购置国有资产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的标准执行,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国有资产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购房补贴分两年按60%、40%兑现。
第五十六条 给予国资物业租房补贴。对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新引进服务业企业,在我市租用国有资产运营项目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可连续3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房屋实际租金100%的租房补贴;对总部型、税源型项目,可连续3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租金90%的租房补贴,在1000㎡内据实计算;对利用国有资产升级改造兴办新经济场景的项目,可连续2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租金80%的租房补贴,在500㎡内据实计算;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可连续2年按照实际产业用房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租金的30%的租房补贴,在200㎡内据实计算。
四、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省、成都市及都江堰市产业政策导向,投资规模特别重大、带动影响能力特别强且为地方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及活动,由所属产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规定的产业扶持政策。
第五十八条 享受本政策意见中的企业,在都江堰市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市的或终止协议的,原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回,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约定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否则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五十九条 符合本政策意见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省、成都市的同类扶持政策的,都江堰市相关产业部门将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奖励,除政策中明确为我市财政额外给予的条款,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政策扶持。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可按最高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意见中支持的项目,由镇(街道)、部门、国有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也可申报相关政策奖励。企业当年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总额的90%执行。
第六十条 当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政策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
第六十一条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依据本政策意见享受“新办企业扶持范围”,原则上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后的企业(文本中有额外规定的除外),但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重大项目,未享受过相关政策奖励,且经市委市政府专题审定通过的企业除外。本政策意见自施行之日起,《都江堰市促进服务业提质升级的扶持与奖励办法》(都办发〔2017〕42号)、《都江堰市旅游产业扶持与奖励办法》(都办发〔2017〕45号)、《都江堰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都办函〔2017〕104号)、《都江堰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都办函〔2017〕83号)、《都江堰市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都办函〔2017〕102号)、《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聚集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都办函〔2017〕105号)、《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都办函〔2017〕101号)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政策意见按照“行业归口”原则,分别由都江堰市财政局、都江堰市经科信局、都江堰市商务和投促局、都江堰市文体旅局、都江堰市卫健局、都江堰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由其按所辖行业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并执行。
《都江堰市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解读
一、制定依据、目的意义
(一)制定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农产发〔2020〕4号)、《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成都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成委厅〔2017〕179号)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起草。
(二)目的意义。针对一产业发展短板和着眼于未来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一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都江堰精华灌区产业集群,构建乡村产业圈状发展格局,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全面推动都江堰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包括“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二章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第三章培育产业集群经济”“第四章推进三产深度融合”“第五章培育市场发展动能”“第六章附则”共29条。鉴于三产业政策中已有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支持措施,因此一产业政策中不再重复制定。《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有别于以往产业政策,本次政策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个人,以及创新支持农业融资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纳入政策奖补范围。
第二章“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共8条。立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米袋子”“菜篮子”强基行动方案的通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米袋子”“菜篮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从完善供给保障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现代服务体系、科技支撑体系等层面考虑,制定了8条具体支持措施,拟以政策引导农业可持续生产。
第三章“培育产业集群经济”共8条。立足落实国家、省、成都市提出的功能区相关建设要求,着眼于都江堰精华灌区未来产业发展,从重大项目招引、资源优化利用、创新发展要素等方面考虑,制定了8条具体措施,拟以政策引导精华灌区产业集群发展,形成乡村产业圈状发展格局。
第四章“推进三产深度融合”共5条。立足落实成都市“西控”战略部署和“两个率先”目标,为促进农业产业链条持续纵深下延,从打造农业新经济消费场景、提升绿色产业能级、转换农产品生态价值等层面考虑,制定了5条具体措施,拟以政策引导一产业加速转型升级。
第五章“培育市场发展动能”共3条。按照《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的“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周边区市县一产业政策,从做强实体经济、抱团参与竞争、拓展国际市场等层面考虑,制定了3条具体措施,拟以政策引导涉农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带动区域产业发展。
第六章“附则”共5条。明确了政策申报要求、补贴方式及政策的时效性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意见需要详细的实施细则配套使用,待政策正式印发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依据、目的意义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共都江堰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工业经济扶持政策进行修改完善,结合目前正在执行的《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髓,并参考成都市上级部门及有关区(市)县涉及新经济、科技信息和软件行业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提升主导产业聚集度,加快智能制造产业和绿色食品产业生态圈构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都江堰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意见”吸收了《促进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都办发〔2017〕41号)、《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都办函〔2018〕138号)文件精髓,针对产业发展短板和产业配套不足,新增旅游装备项目招引、软件产业、新经济扶持条款。加大招商力度,以期在短期内主导产业项目招引实现新突破。同时,参照成都市有关政策从应用场景示范打造、从完善工业产业链、载体平台产业配套及人才支持方面制定构建产业良好生态配套扶持条款。
本实施细则共分九章,即适用范围、加快旅游装备产业发展、强化旅游装备项目招引、引导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企业提能增效、构建产业良好生态、支持企业市场拓展、助力企业晋级争先和附则。
(一)第一章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加快旅游装备产业发展。分别从山地轨道旅游项目、都江堰市通用航空机场项目和资源优势、都江堰市丰富旅游资源及应用场景、本地小水电资源优势等方面明确支持旅游装备产业发展的路径。
(三)第三章强化旅游装备项目招引。分别从搭建旅游装备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对项目引荐人奖励、新引进项目投资扶持、支持新办省、市重点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加大旅游装备项目招引力度。
(四)第四章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分别从支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技术投入,提档升级;支持企业深化两化融合、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等方面加快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第五章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分别从鼓励市内企业将市外优质产能转移到我市、规定个性化精准扶持标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高效利用存量土地等方面鼓励企业提能增效。
(六)第六章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分别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做强医药产业链、支持载体平台发展、引进培育专业人才等方面构建产业良好生态配套扶持条款。
(七)第七章支持企业市场拓展。分别从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支持企业间协作配套、支持工业企业提高知名度等方面制定支持企业市场拓展扶持条款。
(八)第八章助力企业晋级争先。分别从500强评选扶持、鼓励绿色工业企业挂牌上市等方面助力企业做大规模,争先进位。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实施意见”参考《促进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主要条款,结合国家现行规定进行修订,保持执行原有扶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成都市已明确将地处“西控”首控区的都江堰市作为新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相应发展目标和考核任务量极大,为此在“实施意见”中增设新经济、软件行业及相关应用场景的专项扶持条款。
(三)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超过对我市实际贡献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
《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服务业已成为拉动都江堰市域经济增长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核心动力。近年来,都江堰市致力践行“西控”发展战略要求,大力推动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和国际化生态旅游城市建设,特别是2021年,成都市着力推动的“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和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更为我市服务业壮大规模、提升效益、加快转型、提质发展,造就了历史性重大战略契机。在这样的好势头、大机遇下,我市原有服务业相关11个政策已呈现出不适应性,不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助推产业、引导发展。在现有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为推动我市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新兴产业引导培育、重点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产有效盘活和提质增效,切实提高我市服务业品质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助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撑。
二、制定过程
(一)梳理、起草阶段(2020年4月—2020年11月)。市商务和投促局、市文体旅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以及市经科信局等各部门,在梳理了所涉领域各级服务业相关政策后,依据我市原有服务业11个相关政策,结合项目洽谈情况及产业发展需求,在参照各级服务业相关政策、充分借鉴成都周边区(市)县新出台政策基础上,提出了所涉领域的产业扶持措施。
(二)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建议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2月)。一是政策起草以来,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服务业各领域分管市领导多次召集市商务和投促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以及市经科信局等部门分领域分版块就服务业政策进行了专题研究,且市商务和投促局多次牵头会同各条款拟写单位,并在充分征求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产业部门以及产业功能区等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改完善。二是2月底,政策各条款拟写单位以分领域分版块形式召开企业座谈会,在广泛征求了我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对政策条款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送审稿)。三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川重律意字第232号),认为《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属合法有效,且市商务和投促局已按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送审阶段。市司法局于2月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认为市商务和投促局具有统筹服务业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职责,其负责牵头拟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本《政策意见》主体适格,且前期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平竞争审查、法规科室初审、法律顾问审查、起草单位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完备,且市商务和投促局已按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审议阶段。在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于3月,经中共都江堰市委财经委员会第13次会议、都江堰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和中共都江堰市委常委会第180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意见共4章节,主要分为适用范围、政策内容、鼓励利用国有资产以及附则,共62条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明确政策支持主体,主要强调享受产业扶持的企业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企业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确保企业对我市形成实际经济贡献。
(二)政策内容。分别由市商务和投促局、市文体旅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以及市经科信局根据项目洽谈情况及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所涉领域的产业扶持措施,共8个板块,52条政策措施。其中,由市商务和投促局牵头,拟定重大项目招引、外商投资及总部结算项目招引、现代商贸服务业等18条政策措施(第二条—第十九条);市文体旅局拟定文体旅服务业10条政策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九);市卫健局拟定健康服务业7条政策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拟定保险金融服务业8条政策措施(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市住建局拟定建筑业服务业7条政策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市经科信局拟定生产性服务业2条政策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政策内容经市领导多次专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旨在夯实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服务业优化升级,激发市场活力。
(三)鼓励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范锐平书记近期工作会上关于“盘活国有资源”的重要讲话精神,整合前期各部门所提的意见,主要从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公司合作发展、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三方面(3条政策措施)对符合规定的新引进优质企业(项目)进行扶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
(四)附则。主要对“一企一策”、企业经营时限、政策有效期、不重复原则、政策解释(6条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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