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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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价,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交通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价工作,落实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主体责任。
二、实施办法
(一)管理维护单位
1、省交通运输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推进工作。具体承担数据分析、统计报告、评价机构备案、档案管理及相关公共服务等日常工作。
2、管理维护单位应严格程序,坚持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管理维护工作。
3、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评价机构、评审员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企业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告知评价机构所属评审员信用扣分情况。
4、省交通运输厅对管理维护单位实行购买合同管理,并在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完成后,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评价机构
1、评价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
2、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申请一、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3、评价机构应尊重由企业自主选择评价机构的权利,在评价前,评价机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并签订评价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评价机构在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清单和评价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评价机构发放等级证明应使用评价机构本级印章或评价专用章,不得使用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印章。评价机构印模应送主管部门和管理维护单位存档。
6、原有考评机构、评审员仍在有效期的,保持继续有效,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对评价机构、评审员的有关要求管理,评价机构有效期满后按新要求延期备案,
7、评价机构要按照规定,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评价程序,认真组织评审员进行技能培训,督促评审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8、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未满3个专业类型需要增加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特长和基本条件,需通过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
9、通过标准化建设逐步培植一批规范、高效、有序的评价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单位申报部一级评价机构。
(三)评审员
1、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新申请评审员的,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2、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于2016年12月30日起,对登记在评价机构的评审员自动锁定,12月内不可撤销。
3、评审员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评审员登记备案未满3个专业类型需要增加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特长和基本条件,需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
4、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每12月周期内均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参加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
5、评审员申请不再从事评价工作或超过70周岁的,由省管理维护单位报部管理维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备案信息。
6、通过标准化建设培养一批能力强、经验丰富、掌握法规标准的评审员。
(四)交通运输企业
1、交通运输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为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自主申请、自主选择相应等级及自主选择评价机构的原则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等级应与企业规模和危险货物危险类别相适应。
3、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初次评价应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标准相关要求,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4、企业应主动配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企业对评价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5、企业在评价前应与评价机构充分协商,并签订评价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7、 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年度核查评价在合格以上的,维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年度核查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评价机构应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企业在30日内未经验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评报告,或拒绝评价机构现场复核的,评价机构应撤销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8、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申请换发证明、补发证明及证明变更等事项,按照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三、监督管理
(一)评审员、评价机构违背承诺,其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省管理维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在区域评价机构、评审员存在的评价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管理维护单位反映。
(三)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险货物经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四、附 则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进。
(二)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统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系统》开展。标准化建设评价及执行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在交通运输部评价基本规范正式颁布前,相关建设及评价工作继续使用原考评指标。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建设标准,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方式。
(四)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所承担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水平。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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