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3年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申报条件材料流程整理(16市奖补政策明细)

2022/11/17

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申报=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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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申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合肥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宿州市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淮北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亳州市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阜阳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蚌埠市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每新增1家在孵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在孵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补助,每新增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淮南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滁州市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六安市

新增了对大学科技园的支持(第四条第17项)。“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六安大学园争创国家级大学园。

马鞍山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安庆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芜湖市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铜陵市、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

宣城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池州市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黄山市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条件解读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有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 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有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 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 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 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 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 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 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申请安徽省认定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发展方向明确。

2.管理运营机构应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运营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鼓励对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的面积标准建设;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到25家以上,其中15%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25%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4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常态化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创新创业活动。

8.依托高校出台有专项支持政策措施或纳入高校发展规划。

 

 

三、附上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第六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技术博物馆等,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省科普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具备较高的科普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建立有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配备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互动策划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省科普基地按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览教育用房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省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具有市、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