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3/4/1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了解我省智能制造发展水平,推进智能制造建设,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了解我省智能制造发展水平,推进智能制造建设,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9855108672(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自评估时间
2023年4月14日—5月31日。二、自评估范围
(一)已获得省、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称号的企业;(二)2021-2022年获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
(三)2015-2018年获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
(四)2023年计划申报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优秀场景的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经信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见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的指导、督促工作,收集汇总参与本次自评估工作企业名单(凡属评估范围内企业均须参加)和本地区自评估结果,分别于4月17日(周一)6月9日(周五)前将《自评估工作企业清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请各企业安排本企业熟悉智能制造情况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登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操作说明见附件2),根据企业实际业务覆盖范围,如实、准确填报,客观反映本企业智能制造能力的实际水平,并于5月31 日前完成自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