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陕西省2024年度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化条件申报工作开启!速来!

2023/4/10

今天为大家整理了陕西省2024年度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化条件申报,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呢!需要咨询申请的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政策解答指导热线:13053132051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写规范条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线上提交规范条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各市(区)工信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各市(区)工信部门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组织本辖区已公告规范企业填写年度信息采集表,同时通过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年报)线上填报年度信息采集表,并提出审核意见。省工信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已公告企业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零部件及材料药剂企业除外)、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八)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

(九)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企业近三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十三)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从事污水治理装备生产制造或污水治理工程。

(二)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安装调试等能力及相关资质。装备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企业生产制造或工程施工中应用的工艺、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备与研发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事污水治理业务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污水治理领域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或总数不低于100人。

(八)装备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领域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污水治理设备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九)企业近三年获得污水治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或主要承担完成污水治理领域国家科技项目1项以上。

三、产品要求

(十)装备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一)工程企业应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具备对成套装备效果及可靠性的检测能力。

(十二)装备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工程企业安装调试形成的成套装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三)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四)设备生产与工程施工场所应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五)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六)企业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均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七)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八)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十九)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一)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同时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修理服务。

八、监督管理

(二十二)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疑义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三)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二)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且与研发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规模相适应。

(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七)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的环境监测仪器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应不低于50%,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的环境监测仪器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应不低于30%

二、技术创新能力

(八)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九)企业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十)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十一)企业近三年获得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制造领域的授权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

三、产品要求

(十二)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适用性等准确检验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十)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一)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二)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同时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修理服务。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三)规范企业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仪器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境监测仪器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疑义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四)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企业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安 装调试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近三年固废处理装备的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

50%,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 6%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 依法纳税,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技术创新能力

(五)企业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等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近三年用于固废处理领域的年研发投入费用占企业销售额比例平均不低于 3%或不低于 500 万元。

(六)企业固废处理装备的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  5%以上或总数不低于 30 人,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

(七)企业近三年获得固废处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项以上。

三、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

(八)企业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九)企业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水耗低、环保排放 达标的先进工艺,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先进生产设备。

(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 准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企业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建立产品使用情况数据跟踪平台,对产品质量、运行状态等进行跟踪。

(十二)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 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十三)企业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 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五)企业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十六)企业应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 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五、人员培训和社会责任

(十七)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 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十八)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 100%。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监督管理

(二十)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 备)企业的规范管理,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

须编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和初审,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 2),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 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列入 公告的规范企业须于每年15 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信息采集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 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停产超过 年;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 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 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告。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 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环 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申请可联系小编咨询:130531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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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整理到这里就结束,希望对您有帮助!想要申请的企业抓紧行动起来吧!欢迎联系小编了解更多陕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