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的通知
2023/4/10
为加快推进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
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 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 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
〔2022〕288号,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决定 在全省范围内择优确定一批国家级、省级试点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快推进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
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 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 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
〔2022〕288号,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决定 在全省范围内择优确定一批国家级、省级试点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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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目标
通过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
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基本实现县城有综合商贸服务 中心、县域内有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
快递。
二、 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试点县申报对象
下辖1个及以上乡镇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可申报 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2022年度试点县除外)。优
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申报。
(二)试点县申报条件
1.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划 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标准的通知》”)要求,试点
县通过建设,整县商业建设类型达到增强型或以上;
2.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指标评估表(附件11),通
过评估,得分在70分(含)以上。
(三)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以
下简称“《指南》”)“7个约束性指标”要求,加强项目遴选。
1.单个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80万元;
2.项目建设周期为2022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
三、 申报流程和材料
( 一)申报流程
1.县级申请。2023年4月底前,申请参加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的试点县编写“试点县申请报备表”(附件1)和“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附件2),向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 门(以下称“市级主管部门”)报备。2023年7月底前,具备申 报条件,完成项目初验、指标体系自评,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
验收评估。
2.市级推荐。2023年8月初,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向省商务厅、 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县的报 备。2023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报备县指标体系评估和项目验
收,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3.省级确定。2023年10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完成复核,
择优确定试点县,及时拨付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实施主体。(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3);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申请验收(复核)项目清单(附件4); (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财务信息表(附件5);(4)县
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对照表(附件6);(5)承诺书(附件7);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审计(评估)报告,
包括项目投资清单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
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7)其他所需材料。
2.县级部门。县级商务会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开展项目 初验,主要是: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项目投资是
否真实、项目是否合格。将初验相关材料(验收申请、实施主
体申请材料等一式6份)、指标自评结果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申 请验收、评估。(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附件8);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验报告(附件9);(3)县域商业 建设行动试点县指标评估情况(附件12);(4)实施主体相关材
料。
3.市级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班或委托第三方审计
机构核实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部委和《配套政策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将项目复核申请、指标评估结果等相关材料(一式
3份)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复 核申请(附件8);(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9);
(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10);(4)安徽省县 域商业建设试点县指标评估情况(附件12);(5)县级初验相关
材料。
4.省级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市级推荐的试点报备县进行 复核,对验收申报材料全面复核,项目实地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
30%(拟奖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查)。
四、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
请参阅《通知》5个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 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
道等3个方向。
(二)建设标准
根据《通知》《指南》和《安徽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 安徽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皖商办 建函〔2022〕336号)、《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划分标准的通知》
等文件。
五、 结果运用
(一)纳入乡村振兴考核。 被确定的国家级、省级试点县及 各申请试点的县,依据建设水平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要
求确定相应得分。
(二)纳入中央财政支持。 择优选取为国家级试点县且符合
支持方向的项目,安排财政资金支持。
(三)建立约谈机制。 对同类别“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考核排 名末位的县,或在建设中弄虚作假的市、县,省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约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六、 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遴选。
各地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设施,聚焦“7 个约束性指标”要求,补短板、通堵点。重点支持县(乡镇)级
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统仓共配服务等项目。发挥邮政、 供销以及商贸流通龙头企业作用,确保试点县项目的可持续,避
免分散投入。鼓励各地利用自有财力,统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加大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项目的支持。
(二)加强项目核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挥承上启下作用,
严格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责任,中央财政资金不得重复支持,项目
建成未达到增强型的不得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说 明)。不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得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县 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建设改造升级不列入中央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遴选、招标、验收等程序合法规范,形成工
作闭环管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 报送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开专栏。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 策解读,宣传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社会知
名度和参与度,促进交流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