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徽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企业公布工作的通知

2023/3/30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中可回收输液瓶(袋)(以 下简称“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和综合利用,促进行业规范化发 展,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 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 医发〔2020〕3号)及我省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继续开 展安徽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名单公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中可回收输液瓶(袋)(以 下简称“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和综合利用,促进行业规范化发 展,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 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 医发〔2020〕3号)及我省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继续开 展安徽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名单公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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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范
围应包括“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
的回收、处置、利用”等相关内容。
(二)已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依法履行国家关于环评、排污许可有关法规制度,有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编制环境风险应
急预案,并依法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在安徽省内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土地证明、房产 证明等;或租用场地证明,租赁期自申报当日起不少于3年),  有与输液瓶(袋)收集、贮存、加工、利用规模相应匹配的设施 设备以及独立的危险废物暂存区,并设置明显的界线和标识。企
业致力于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回收利用能力。
(五)输液瓶(袋)无露天堆放现象,与其它废塑料、废玻
璃等分开存储、加工。
(六)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输液瓶(袋)来源去
向可追溯。
(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八)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 申报程序
(一)申报。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自愿向注册地县(市、
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县(市、区)商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 会同本级经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初审,向设区市商
务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本级
经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设区市商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拟审核通过的输
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报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商务、经信、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行文(附企业申报材料和承诺书) 向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员会报送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五)公布。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经济和信 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
批(次)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名单。
三、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 号)和我省实施方案 等有关要求,坚持“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落 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行业的
管理和指导。
(二)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经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及时摸排辖区内从事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业务的企业情况,指导
有意愿申报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并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开展审核。
(三)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名单实行滚动申报和动态 管理。纳入名单的企业仅供各级医疗机构选择参考,不作为市场 准入依据或市场准入条件。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会同经信、生态
环境、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检查,
如企业存在不再符合申报条件、违背回收利用承诺以及其它不适 合继续纳入名单的情形时,经核查核实后,公告其退出名单,并 及时向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 康委员会报告。省级已公布的回收和利用企业(名单附后),由 企业注册地市对照本通知有关要求,于2023年6月底前进行复
审,符合条件的不再另行公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