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8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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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一、支持公共充电设施运营。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公共领域充电场站,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企业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充电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7000万元。加快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开展公共充电设施清查,打造智能化、便利化的充电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对投资建设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和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换电站、换电柜、换电站配建储能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允许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中、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非高峰时段进入市区二环以内道路通行(不含高架桥、快速路),允许核定载质量1.5吨以下的新能源货车在高架桥及上跨式立交桥通行。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四、支持公共领域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20辆的客运、环卫、物流、驾培等公共领域汽车运营企业,对其新购置且接入市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测平台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每千克碳不超过10元(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开展充电桩下乡试点,每年在部分重点乡镇组织试点,对在试点乡镇投资建设公共充电桩(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按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试点乡镇补贴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合肥供电公司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活动期间通过参与下乡活动销售门店购买新能源汽车下乡标准化车型的居民,给予5000元/辆的下乡推广补贴,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条款与市级其他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条款不重复享受。新能源汽车下乡年度指标1000辆,用完即止。(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配合)
六、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对独立运营的加氢站、加氢车、加氢船按实际加氢量给予不超过25元/公斤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享受补贴的加氢运营商收取的加氢费用不超过60元/公斤(含补贴在内);对采购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采购主体30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车最高30万元。对招引的氢燃料电池膜电极、双极板、催化剂、电堆等关键共性技术头部企业,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有关界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投促局配合)
七、支持智能网联测试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建设。对新建和改扩建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和矿山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网约车、自动驾驶巴士、智能网联卡车物流、飞行汽车、无人车配送、无人物流船等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投入运营的智能网联测试服务、数据中心、示范场景,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对申请在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给予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招引的具有智能网联涉及的域控制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车载算力芯片、车载操作系统、高精度地图、智能座舱等关键技术头部企业,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有关界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投促局配合)
八、支持产业链生态体系建设。建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整车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车企业,给予合同执行金额5%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政策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按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奖补,政策中涉及的所有车型,如采用财政资金购置,一律不予补贴。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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